天水市环保局
关于燃煤锅炉治理淘汰的通告
为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贯彻落实《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2+10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5〕52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现就全市燃煤锅炉治理和淘汰工作通告如下:
一、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使用燃煤锅炉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对在用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高效煤粉锅炉改造、集中供热或并网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二、限期完成燃煤锅炉污染治理。限于2015年10月31日前,10t/h或7WM以上燃煤锅炉要完成除尘、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20t/h或14WM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10t/h或7WM以下燃煤锅炉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或对除尘设施进行提标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限期整治洗浴、茶水等常压燃煤锅炉。限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洗浴、茶水等常压燃煤锅炉淘汰拆除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四、燃煤锅炉禁止使用硫份超过0.7%、灰份超过20%的燃煤。
五、限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煤堆场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三防”设施建设。
六、对逾期未完成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燃煤锅炉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