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贯彻实施《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天水市政府制定《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办法》(下称《办法》),并向各县区、各单位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投资者在天水投资兴办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的,符合国家《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生产性用地,均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此外,投资者投资工业、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将优先供给。
《办法》明确,对在天水市两区内投资2000万元以上、五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财政以一定比例安排给予优惠,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对在天水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除房地产、矿产开发以外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自投产运营起(农业项目免税期满后)3年内,由财政以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优惠,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扩大规模。此外,对在天水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将免收副食品调节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消防审查费、人防结建费等也有减免。
《办法》明确,对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第一引荐机构和个人,均予以奖励(不包括本市国家公职人员)。对经认定的中介人,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的2‰奖励;对引进外资折人民币5亿元以上及内资10亿元以上项目的中介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的3‰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