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范围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继去年春节我市出现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现象以来,孔明灯在我市呈现持续蔓延态势。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不但对城乡各类设施和建筑消防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对市区南北两山和乡镇森林防火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确保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类设施安全和森林防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以及《天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对已生产或已批量进货的,由所拥有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禁止任何人在本市任何区域燃放孔明灯,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商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取缔。
四、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凡在本市范围内销售的孔明灯要一律查扣,统一销毁。
五、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巡逻,特别要加强对群众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六、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查禁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
七、各新闻单位和媒体要加强对禁燃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生产、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工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