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伤农最狠 “不赔”激起争议
陇南天水有关人士强烈呼吁“三有”野生动物也应纳入人身损害补偿办法
11月9日,本报刊发了省上有关部门制定的《甘肃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送审稿)》,引起了广大读者的极大关注,很多读者注意到了一个问题:送审稿中提到涉及赔偿的是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但在我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野猪伤人、危害农作物的情况更为严重,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为什么没有将这些“非重点”包括在内呢?11月11日,本报记者兵分三路,采访了陇南、天水等地受野猪祸害的农户和当地政府,他们一致认为,类似野猪对人类侵害较大的“三有”野生动物(指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简称)也应纳入赔偿范围中。而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的官员却认为:由于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伤害将不能得到赔偿。
天水——
野猪伤农应单独列入《补偿办法》
农户:野猪害人只能听之任之
“10月份,我刚在挖掉洋芋的地里种上麦子,就被前来寻食的野猪拱了个底朝天,连麦种都被翻了出来,这种情形哪个农人见了不气愤?!现在好了,听说野生保护动物伤人、伤物以后政府将按情形进行相应的补偿了,我们做梦都想着能把野猪伤人、伤物也纳入这个《补偿办法》啊!”11月11日,天水市秦州区娘娘坝南峪村村民王关这样对记者说。
记者随后在采访天水市动植物保护站相关负责人时了解到,野猪伤人、祸害庄稼事件近些年屡屡发生,野猪与人争食现象已是不争的事实,给靠近林区的农户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动保站工作人员希望,在明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甘肃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中,能将野猪伤农也纳入该《补偿办法》,以减轻农户的压力。
王关告诉记者,南峪村一个社有近30户人家,除距家太远看守不过来的撂荒地外,村民还种着300余亩地。近几年来,随着退耕还林面积的增大,生态好了、林子密了、野猪也多了,每逢麦子抽穗、玉米结棒、洋芋成熟时,野猪成群结队前来祸害庄稼已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时间一长,村民种庄稼也是抱着侥幸心理——成熟时能收多少收多少,近一半庄稼没指望。上个月,王关把曾被野猪光顾过的两亩多地洋芋挖了后种上了小麦,第二天,他再次来到地里,发现才种的麦地被野猪拱完了,麦种都被翻了出来。面对野猪的祸害,他无计可施,已到了听之任之的地步。
与南峪村一样,秦州区汪川镇郑山村也饱受野猪祸害。村支书郑爱民告诉记者:“村民都知道野猪是保护动物,不能随便猎杀,因此面对其威胁时,村民除了点火堆、敲盆子外加吆喝几声外,再没有别的办法,久而久之,野猪习惯了,这些办法也失效了。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村民们只能选择保护人不受侵害,庄稼就顾不上了。”听说省上将出台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时,村民们眼前一亮,他们迫切希望能将野猪也纳入办法列出的保护野生动物之列,那样,村民们以后就不用再和野猪周旋了!
呼吁:尽快把野猪单独列入《办法》
天水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接到天水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征询《甘肃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后,他们做了认真的思考和研究。就天水实际情况而言,在靠近小陇山林区的部分乡镇村落,农民们的确被野猪害惨了!虽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野猪属可以限量捕杀的“三有”动物之一,但就实际情况来说,捕杀很难操作,其原因是村民手上没有捕杀工具,赤手空拳难敌凶猛野兽;如果动用执法人员进行专门捕杀,却很难寻到野猪踪迹。他们建议将野猪单独提出来列入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补偿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户损失。
兰州晨报 记者 王兰芳
陇南——
“三有”动物频毁农田理应纳入补偿范围
野猪出没 庄稼频频被损毁
“去年8月的一个晚上,一群野猪从树林里跑出来,肆无忌惮地穿过农田,所经之处留下一条比农用车道还宽的毁坏带,村里好几户人家的庄稼遭受了重大损失。”陇南市徽县虞关乡北雀村上沟社村民王建忠说,自2000年以来,野猪频繁侵害北雀村农田,庄稼屡屡受损,居住在林缘地带的农户受害尤为严重,村里一位姓邓的农户,独门独户居住在山林深处,他家的农田四周全是树林,近几年,每到秋季,全家人都在地边彻夜守护,即便如此,庄稼还是被野猪糟蹋了。
今年秋季,王建忠家的农田也不同程度地遭到了野猪的破坏。他说,由于野猪受法律保护,不能猎杀,所以它们侵害庄稼时,人只能拿棒子、石块驱赶,一边敲着脸盆追,一边大声喊叫。起初,野猪听到这些声音还会逃跑,到后来就不管用了。为了避免野猪伤人,也为了不伤害野猪,在防范野猪时,大家都不敢靠得太近。
地处徽县南部偏远山区的北雀村,森林植被茂盛,解放初期,小村庄附近的大山中野猪泛滥,其后随着人类活动和村民猎杀,野猪数量急剧减少,到上世纪90年代,村落附近的野猪逐渐消失。从2000年前后,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加大,村民猎杀活动也随即停止,仅仅两三年时间,野猪数量又急剧增加,不断侵扰山林附近的村庄,不仅毁坏庄稼,而且对村民野外放牧的牛、羊等家畜也构成了威胁。王建忠说,十多年来,村民们的动物保护意识明显提高,猎杀野猪的现象消失,正因如此,村民们承受了不少损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认为,“这部分损失,应该得到政府的补偿”。
侵害人类 “三有”野生动物占主导
野猪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野生动物。陇南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站长杨波认为,“三有”野生动物虽然不属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但对人类而言,却是接触和受侵害最为频繁的一类动物,因此,包括野猪在内的“三有”野生动物也应纳入《甘肃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补偿范围当中。
杨波告诉记者,被列入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数量相对较少,或大多处于野生动物保护区内,许多动物人们平时很难见到,因此对人类的侵害和破坏自然较少,部分重点保护动物对人类造成的伤害损失甚至为零。与此相比,大部分“三有”野生动物和人类的接触较密切,在陇南,野生动物对人类的侵害损失中,“三有”野生动物占据了主要地位。杨波说,目前,陇南境内共有包括野猪在内的240多种“三有”野生动物,其中大部分是鸟类,对农户日常生产生活没有影响,只有野猪、鹭类、野鸭和湿地鸟类对农作物的侵害不小,让群众很头疼。杨波认为,补偿办法应将野猪等对人类侵害较大的“三有”野生动物纳入范围。
本报记者 鲁明
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可报请政府组织限量猎捕
无法可依“非重点”动物危害只能防控
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野生动物管理科科长张贵林说,目前,我省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主要有扭角羚、黑熊、棕熊、梅花鹿,以前发生过甘南迭部、卓尼一带的梅花鹿毁坏农作物事件。但使我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更多的是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本报曾报道过的陇南野猪与村民争食的现象。
张科长介绍,野猪主要分布在我省陇东、陇南、天水一带,分布区域广加之其自身繁殖力强,在我省的数量比较多。
然而,遭受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侵害并不在送审稿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对此,张科长也很无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制定该法规,必须有法可依,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制定相关法规肯定行不通,而这个送审稿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因此,对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各省份可自行制定相关具体法规,但是,对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只能预防和控制。
确有必要可以报林政部门适量猎捕
那么,如何预防和控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人类所造成的危害呢?张科长建议,对于确实危害到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群众可向当地林业部门反映,并由林业部门向政府汇报,在保障生态平衡的基础上,群众可进行猎捕,必要时由政府部门组织武警、林业、公安等部门对该野生动物进行限量猎捕,以控制其种群的增长,保护野生动物食物链的平衡。但是,对于受到伤害或危害的人或庄稼,理应由政府部门赔偿,由于目前无法可依,因此,这一空白只能随着法规的完善去改变。
张科长坦言:“不光是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人无法赔偿的问题,就是眼前的这部法规还存在太多问题,例如庄稼是否毁坏,是人为毁坏还是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毁坏,毁坏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都很难界定,出现这些问题由谁去界定,据我所知,目前我省相关专业的人员还很少,所以,这部法规能否真正实施,或者何时实施,一切都还是未知数。”
本报记者 李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