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记者从甘肃省高院获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结了两起因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而引起的申请国家赔偿案。
2003年7月11日,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牛某刑事拘留,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4日批准逮捕,并于10月15日提起公诉。麦积区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中,牛某要求对被害人程某的伤情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轻伤。2003年11月19日,麦积区检察院做出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牛某于同月20日被释放,被限制人身自由132天。后牛某提起国家赔偿。
2004年2月23日,甘谷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对杨某、赵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甘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杨某、赵某要求对被害人张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甘谷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04年7月7日向甘谷县公安局出具证明,二人不再负刑事责任。同年7月8日,甘谷县公安局将杨某、赵某释放,并作出对杨某、赵某予以治安处罚,罚款200元。 后两人提起国家赔偿。马进帅 赵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