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春节期间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让全区人民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有效预防燃爆和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现将秦州区禁放区禁存禁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1、禁放区范围内全面禁止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制品,具体禁止燃放区域:东至县家路村、西至平峪沟、西南至贾家寺村、南北两山山脊之间之内的城区禁止燃放。
2、允许燃放时间,在禁放区内除腊月二十三(2023年1月14日)、除夕(2023年1月21日)至正月初五(2023年1月26日)、元宵节(2023年2月5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3、未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经营户,不得私自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4、严禁个人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存放在家,更不允许为非法销售提供储存场所,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2)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3)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5、任何时候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场所;党政机关单位;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加油(气)站;城区桥梁、过街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其他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6、严禁在公共汽车、出租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运输烟花爆竹,对非法携带、运输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7、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存储、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8、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在城市规划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于非法贩运、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 天水市秦州区应急管理局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秦州分局
2023年01月12日
(新闻来源:秦州区融媒体中心 转载: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