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8日,原告米某承租天水市秦州区铺面经营牛肉面馆。2021年4月1日,米某与甘肃某餐饮公司法人郭某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经营期间由被告甘肃某餐饮公司全权负责,利润五五分成,房租共同承担;如一方违约赔偿另一方10万元整。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要承担违约金10万元。协议终止日期为2023年9月28日。合伙初期,双方按照约定进行经营。经营期间双方于每月15日进行对账,经对账显示每月亏损,截止2021年9月15日共亏损22万余元。郭某遂提出解除合同,米某表示反对,但郭某通知会计撤出不再上班。米某开始陆续处理店内财物,直至10月8日将店铺关闭。米某认为对方提前终止合作协议,违反合同约定,遂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及给米某造成的损失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尽到了提前告知的义务,其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0万元损失的诉请,应否支持。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米某与被告甘肃某餐饮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由甘肃某餐饮公司向米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驳回原告米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
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协议。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双方在共同经营牛肉面馆期间因经营不善导致每月亏损,被告通知终止合伙后,原告虽表示反对,但未继续经营却处理店内财物并关闭店面,应认定双方已对合伙终止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庭审中原、被告已同意解除。对于违约金数额,根据公平原则及违约金一般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特点,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现状及被告违约程度、违约原因等综合因素考虑,酌情支持2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10万元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供稿 区法院/编辑 靳艳艳 审核 辛智翔)
(新闻来源:秦州区融媒体中心 转载: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