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加强城市环境整治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有效提升城市形象,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天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地测评秦州区辖区情况通报》情况,我局将对全区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乱吐乱扔。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城市环境,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烟头及果皮纸屑;严禁向车窗外抛物、随地大小便。
二、严禁乱设摊点。游商摊贩必须入市经营,严禁在市场外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严禁在城区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
三、严禁店外经营。临街门店必须自觉保持店内外卫生整洁,严禁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严禁店外堆放杂物、摆放桌椅。
四、严禁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占用人行道、盲道随意停放车辆,影响行人通行。
五、严禁乱贴乱挂。单位或个人张贴广告,应当到小区、社区等指定的广告张贴栏。严禁在店面、橱窗、墙体、树木上乱喷乱涂、乱贴乱画、乱吊乱挂。
六、严禁露天焚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密集地区焚烧秸秆、落叶、垃圾、建筑材料等,污染环境卫生。
七、严禁私搭乱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大街小巷、住宅小区、平房区、公共通道等区域私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严禁乱倒餐饮污水。辖区内的餐饮门店必须严格遵守“门前三包”责任书,保持门前场地干净、整洁,严禁将餐饮污水直接倒入下水道。
九、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广告,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并保证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严禁利用市政、交通等公用设施或树木设置或悬挂广告;严禁利用建筑工地围墙发布商业广告。
十、严禁不文明养犬行为。犬只豢养人必须文明养犬、科学养犬,携犬出户必须束犬链,并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严禁携犬进入商场、饭店、公园、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严禁随意虐待、遗弃犬只。
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共秩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予以查处。在执法过程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天水在线编辑:吕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