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外宣办6月4日讯(王利花)5月30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协助划扣义务的秦州区某银行罚款20万元。
1月23日,秦州区法院受理了天水市某担保公司与某果业公司、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协调,被告某果业公司同意于2018年4月1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天水市某担保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保全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用等13500元,被告李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果业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49000元被依法冻结。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原告遂于5月2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月28日,秦州区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某银行协助扣划已被法院诉前保全的某果业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404880.06元,该银行以该款项是被告在银行的贷款保证金为由,拒不划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依据不成立。执行法官多次宣传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但该银行仍执意拒绝协助扣划。
依照相关法律,秦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该银行给予罚款20万元的处罚,并责令该银行限期履行协助扣划义务。5月30日下午,秦州法院执行法官一行来到该银行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和责令履行协助履行义务通知书,限令银行在6月3日前将20万元罚金交至法院,并责令在3天内将某果业公司在银行的140余万元存款划拨到法院。该支行负责人表示将立即履行扣划义务,并将扣划回执送至秦州法院。
在全省法院开展的“百日会战”执行活动中,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各有关单位,全力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从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官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除了可以对单位罚款外,还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处以15天以下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天水在线编辑: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