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切实改善我区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管控查处办法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进行专项整治。
一、整治范围
依法查处在全区范围内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城乡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行为。重点制止和消除严重影响城乡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名城保护、安全生产、河道防洪、生态林地、市区南北两山绿化植被、实施城乡规划和项目征地拆迁等区域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
二、整治时限
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8月20日。
三、整治要求
1.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或擅自改变用途、扩大面积使用土地的,属违法用地行为。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属违法建设行为,所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使用期限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及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违法建设。
2.凡被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对在已确定的征收拆迁区域内抢修抢建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3.对存在交通、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和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于2017年3月底前自行无偿拆除,并承担违法行为造成的责任后果。
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必须于2017年3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5.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拆违控违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全面落实管控目标责任制,大力推进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6.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良好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管控氛围。
7.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巡查管控机制,形成层级管控工作网络,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坚持“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拆除一起”的原则,实现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消存量、零增长”的管控目标。
8.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彻底清理占用小区绿地、通道、地上地下停车场乱搭乱建和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确权登记等手续。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有关证照。
9.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不得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和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已经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10.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要率先带头,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及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严禁非法占地、私搭乱建;凡发现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参与或干扰整治工作的,一律从严查处。
11.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要积极向区国土、建设、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阻挠职能执法部门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在整治过程中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投诉电话:
国 土 局: 12336
城管执法局: 12319
住 建 局: 8214169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