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检察院依法对首例醉酒驾驶案提起公诉
近日,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对陈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公诉过程中,同时依法对醉酒驾驶司机崔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危险驾驶案。
2011年6月13日21时许,陈某无证驾车行至天水市检察院前时,将该车右前方行人刘某撞倒并逃逸,后将肇事车辆停放于南郭寺山门下,被害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随后赶来的朋友崔某,在醉酒状态下,将肇事车辆从南郭寺山门下驾驶至山道半坡。经警方静脉抽血检测显示:崔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酒精含量20mg/100ml为饮酒驾驶,酒精含量80mg/100ml的为醉酒驾驶”。崔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远超出醉酒驾车的临界值,属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认真审查案卷、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崔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秦州区人民检察院遂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