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执行 耍赖被刑拘
【本报讯】秦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藐视法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告人姚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这是秦州区法院审理的首起因拒不执行法院民事判决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告人姚某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因涉嫌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于2006年9月20日被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逮捕。(2006年10月17日本报三版曾经报道过)。2006年12月13日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某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向秦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3日,秦州区法院以(2003)秦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姚某归还王某借款259492元、欠款3950元。宣判后,姚某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4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天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秦州区法院(2003)秦民初字第150号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04年8月,被告人姚某为了逃避民事执行义务,将其秦州区某小区两套楼房过户到儿子名下。2004年11月23日,秦州区法院对上述两套楼房进行了查封。但因该房为二套合一,在法院安排砌墙分割时,姚某拆掉警戒线,赶走施工人员,强行入住。2005年9月,秦州区法院委托天水瑞琪拍卖行拍卖时,姚某在墙上涂写“拍卖此房,后果自负”,“谁竞买此房,永无宁日”,阻碍拍卖进行。拍卖成交后,姚某又带人撬坏门锁,闯入房内,砸倒隔墙,打伤维修人员。后又伙同妻子和儿子打闹法院,辱骂、威胁执行人员,从而致使两次拍卖成交后无法将房屋移送买受人。因其严重阻碍法院执行工作,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得以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目无国法,明知判决生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既转移被执行财产,又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抗拒执行,致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因其在羁押期间,有悔罪表现,积极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秦州区法院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了上述判决。 (媛芯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