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将分为供用热管理篇、收缴费管理篇、法律责任篇等分期对广大热用户进行宣传,使热用户详细了解供热政策和用热常识,进一步提升群众供暖满意度和幸福感。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定统一的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应载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限、供热标准、供热价格、热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严格依照供用热合同供热,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热参数达到国家标准。
实行按供热面积收费的居民热用户,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在供热期内,卧室、客厅内温度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14℃到16℃之间的,供热单位应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50%的热费,14℃以下的,供热单位应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90%的热费;因热用户原因造成其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 热用户应按设计系统用热,需要改造供热系统的,应当在非供热期内向供热单位申报,经同意后进行改造,改造完成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在建筑物内装修、改造房屋结构或采暖设施,影响采暖效果或给其他热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