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原副区长王忠平,在任宁县中村乡党委书记期间,在修路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公款101万元。近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忠平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利用职务之便
侵吞公款101万
现年43岁的王忠平,原系庆阳市西峰区副区长。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王忠平在担任宁县中村乡党委书记期间,在该乡承建的宁县中村乡新堡——白马庙通村砂石路其中的8.3公里路段过程中,利用管理和经手公款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41万元,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公款60万元,共计侵吞公款101万元。2010年1月29日,王忠平涉嫌贪污罪被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2011年9月2日,环县人民法院对王忠平涉嫌贪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环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忠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和经手公款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4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忠平采取虚列支出手段侵吞公款6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忠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终审判决
犯贪污罪获刑13年
一审宣判后,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环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忠平采取虚列支出手段侵吞公款60万元的事实清楚,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导致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同时,王忠平也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其侵吞公款41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对此,庆阳市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庆阳市中院终审认为,王忠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公款101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对于王忠平所提原判认定其侵吞公款41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对于抗诉机关认为王忠平采取虚列支出手段侵吞公款60万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抗诉意见成立,应予采纳。故判决,王忠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