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关于加强和规范犬只豢养管理的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犬只豢养管理工作,依据《天水市犬只豢养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在全区开展犬只豢养规范整治专项活动,为保障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区城市(镇)规划区(含规划控制区和风景名胜区)。
二、整治重点
(一)城区无证养犬、犬只没有免疫的问题;
(二)敞养犬只、随意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犬只户外活动时不按规定束犬链、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排泄粪便、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问题;
(三)因犬吠、烈性犬威胁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
(四)非法进行犬类经营性养殖、交易等问题;
(五)城区无人管理的流浪犬。
三、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到居住所在地的城管所办理《犬只豢养证》(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部门管理办证)
(一)豢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和犬只正、侧面照片到登记管理部门领取《犬只豢养登记表》;
(二)填写《犬只豢养登记表》,由四邻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申请人为小区居民的,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加注意见;
(三)持《犬只豢养登记表》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注意见;
(四)携带法人相关证明文件或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犬只豢养登记表》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豢养登记手续,领取《犬只豢养证》和犬牌。
四、被批准豢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养犬而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公共汽车;被批准豢养犬类的个人,在领犬外出时,必须由成人牵领,并携带《犬只豢养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严禁将非限制养犬区的犬类带入限制养犬区范围内。
五、对单位和个人及其豢养的犬类违反有关犬类管理规定的,综合执法、公安部门有权予以行政处罚或责令其限期宰杀,必要时进行强制捕杀。
六、综合执法、公安等执法单位从即日起联合执法,对违反有关犬类管理规定的犬类,特别是对进入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狂犬、野犬等犬类实施捕抓和管理。
(一)被捕抓的病犬立即予以宰杀,被捕抓的健康犬类从被抓捕之日起3日内无人认领的,执法部门有权自行处理;
(二)被捕抓的健康犬类,豢养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犬只豢养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进行认领。豢养单位和个人正在办理以上“两证一牌”的,凭有关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方可认领。
七、豢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凡是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麦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
麦积区畜牧兽医局
麦积区财政局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