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麦积区举行4.14危化品泄漏污染环境案行政处罚听证会)

9月5日,麦积区环保局就当事人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其做出的《涉嫌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行政处罚一案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麦积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严晓东主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麦积区政府副区长汪亚伟及各有关方面人事参加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听证双方就本案有关事实进行了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据了解,2012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0吨2,4二甲基硝基苯,由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恒安汽车运输公司苏HN3525重型半挂牵引车,从甘肃省白银市运往江苏省连云港市威格瑞斯化工有限公司,途径G30线我区东岔镇桃花沟隧道时发生追尾,导致货物燃烧。在燃烧过程中有部分物质外泄至公路边渠及高架桥下面桃花沟河道河滩,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经天水市和麦积区环保部门现场勘查,该事故共污染河道河滩11处,100多平方米,及高速公路边渠3条50余米。

基于以上实事,麦积区环保局认为,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造成这次污染事故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应当成为这次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之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拟作出依法追缴处置费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听证当事人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公司生产的化学产品已经交付购买方江苏省连云港市威格瑞斯化工有限公司,不再是产品的所有者,同时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追尾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并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派出工作人员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垫付处置费用,因此,不能成为此次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并且对麦积区环保局所做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接受。
听证会后,麦积区环保局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案件审查领导小组将认真进行研究,并充分考虑听证当事人的意见,做出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