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出台大病医疗保险办法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报销达20万元
【本报讯】从2008年1月1日起,麦积区机关事业单位的14500名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再也不用担心患大病负担不起高额医疗费用的问题了。日前麦积区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大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已参加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可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最高可报销20万元。
《办法》规定,基金的筹资标准按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人每年60元,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经区政府批准,对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金额可根据基金收支平衡状况适时进行调整。该基金由区医保中心单独列帐管理,独立核算。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患大病住院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报销80%,10万元以上报销85%,当年累计最高报销20万元。大病医疗基金的给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经审批转院治疗的,治疗终结后,以转帐方式支付。参保人员调入未参保单位或区外的,停止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当月就可办理大病医疗保险手续,次月可享受其待遇;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