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大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办公地址。本报记者房毅摄
非法集资近亿元 上当受骗三千人
甘肃大圣生物科技公司制造特大“庞氏骗局”兰州市政府与省公安厅联合通报案情
打着出售公司股票和集资建房、集资建厂的幌子,非法集资近亿元,3300人(次)群众被骗……11月20日,兰州市政府和省公安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甘肃大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圣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及侦办情况进行了通报。至此,这一令人震惊的兰州版“庞氏骗局”内情浮出水面。
省委、省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陆浩,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健身,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罗笑虎等省上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组织专门力量,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千方百计追缴赃款,尽最大努力减少受害人损失。
案情回放
●大圣公司位于兰州市,是2002年9月经甘肃省政府(甘政函[2002]124号)批准成立的一家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齐进军,公司注册资本3208万元,主要从事AM生物菌剂的研发、生产、推广、销售,在海南、庆阳、陕西等地建有分支机构,该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状态。自2005年起,大圣公司转向民间集资融资,把非法集资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并逐渐和流窜于陕西、甘肃等地专职从事非法集资的于敦起犯罪团伙相互勾结,由大圣公司不断编造各种“投资项目”,由于敦起团伙成员专职为其非法集资。
惊天骗局 用后期集资付先期本息
自2005年4月以来,大圣公司和于敦起等人在没有吸收存款的资格,也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社会上以中老年群众为对象,以出售该公司股票和集资建房、集资建厂的名义,以每年8%到1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并采取给予5%到10%的提成奖励、组织免费旅游、免费活动、送礼品等手段,向我省兰州等地的群众3300多人(次)非法集资近亿元。
这起明显具有“庞氏骗局”特征的案件因何使众多群众受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薛峰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大圣公司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是他们采取了用后期非法集资支付先期非法集资者的本息,制造按期履约假象,骗取更多的群众参与集资。非法集资来的资金,大圣公司和于敦起团伙按照68%和32%的比例分成。大圣公司的非法集资一部分用于公司日常经费开支,一部分用于支付先期集资者到期的本息。案发前,该公司资金链已断裂。
东窗事发 甘肃证监局揭出“黑幕”
2008年2月底,甘肃证监局向公安机关反映,大圣公司未经证监部门批准,利用国内投资者不了解美国证券市场的情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出售该公司股票,非法吸收了大量资金。至此,大圣公司非法集资案东窗事发。
薛峰表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针对当时大圣公司股票已在美国场外柜台交易市场(简称OTCBB)挂牌的情况,派员赴中国证监会调查大圣公司境外上市的有关情况。中国证监会书面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大圣公司未经依法核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甘肃省银监局也函复省公安厅,称大圣公司没有吸收存款的资质。
警方行动 齐进军外逃于敦起落网
薛峰透露,2008年3月26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依法对大圣公司立案侦查,并立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齐进军实施了限制出境的措施,迅速展开了调查取证和侦查工作。此时,办案单位获悉,齐进军已通过非正常渠道出境,并通过互联网视频会等形式,一直操纵该公司运营,其他几个重要涉案人员也已潜逃。鉴于当时还没有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及该公司法人在国外未归的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对社会群众财产造成的损失,办案单位调整了工作部署。2009年5月,公安机关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适时采取行动,抓获了该案主犯于敦起和大圣公司总经理张思东等人。
薛峰表示,大圣公司及于敦起等人非法集资的行为已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截至目前,省公安厅已抓获了10名犯罪嫌疑人,其中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扣押、冻结涉案资金100多万元;查封冻结了一批涉案资产;查获了大量书证物证;对涉案的土地和房产进行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薛峰表示,现已证实,专职为大圣公司集资的于敦起等所谓的“业务员”直接参与了大圣公司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且非法所得巨大,是该案件的重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力争将在逃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对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将根据不同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件进展
●兰州市委、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集中精力,专人专抓,案件侦办和财产追缴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追查追缴涉案财物和追逃主要犯罪嫌疑人工作正在抓紧深入进行。
广泛取证市政府设立调查取证点
“我们将在社会各界及受骗群众的积极配合下,最大限度地追缴涉案资产,努力查找赃款下落,争取以最快的速度查实、追缴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损失。”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薛峰表示,希望广大受骗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据悉,兰州市政府已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友谊宾馆设立了调查取证登记点,受理受骗群众报案登记。
全力追赃尽可能为群众挽回损失
薛峰在发布会上强调,“有必要给广大受害群众讲清楚的是,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本身涉嫌经济犯罪,不仅‘投资人’非法获得的利益要依法追缴,而且‘投资’资金也是要依法罚没的,因此,所谓‘投资损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政府考虑到大圣公司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施骗手段隐秘,欺骗性强,且受害者多为不明真相的离退休职工及中老年群众、经济损失负担能力脆弱的实际情况,动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清理大圣公司的有效资产,追缴犯罪嫌疑人的赃款赃物,尽可能地为受害群众挽回损失。由于该案涉案人员较多,主要犯罪嫌疑人还没有缉拿归案,赃款下落去向比较复杂,财产处置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案件的最后侦破尚待时日,希望广大受害人能够理解。
特事特办将给社会一个负责交代
据介绍,整个案件的侦办处置工作,按照“特事特办”和“快速办结”的要求,已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具体工作任务也有完成时限。受骗受害群众“一定要主动配合和服从案件侦办大局,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要为少数别有用心之人所蛊惑,盲从趋从,参与集体上访。要相信党和政府有能力把这个案件办好,给社会、给广大群众一个负责的交代”。
薛峰同时还向那些心存侥幸和心怀不可告人目的的个别犯罪分子发出了警告。他表示,一段时期以来,有个别犯罪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上访,利用网络、手机短信散布谣言、欺骗群众,并扬言集体进京或围堵公路、铁路。目前,个别犯罪分子的这些犯罪行径已在公安机关掌控之中,对此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绝不手软。记者田玥
延伸阅读
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是一种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方式,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很多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非法聚财。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齐的投机商人“发明”的。庞齐是一个意大利人,1903年移民到美国,他设计了一个投资计划,向美国大众兜售,并故意把这个计划弄得非常复杂,让普通人根本搞不清楚。他以高资金回报率为许诺,骗取投资者投资,用后来投资者的投资去偿付前期投资者,给人们“眼见为实”的证据,于是后面的“投资者”大量跟进。2008年9月11日,传奇人物、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的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被捕,原因就是其炮制了历史上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影响范围最广的“庞氏骗局”。
四类非法集资犯罪
省公安厅列举了目前四种主要的非法集资类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擅自发行股票及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四类非法证券活动
根据甘肃证监局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界定,凡以下行为,均属非法证券活动,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任何公司股东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公司或股东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公司或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擅自发行股票。
(三)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四)中介机构与非上市公司共谋擅自发行股票的,中介机构和非上市公司均属于擅自发行股票。
在“大圣公司非法集资案”中,大圣公司以所谓的“海外上市”为诱饵,将在美国OTCBB市场上挂牌说成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欺骗广大投资者,诱骗投资者购买“原始股”;而且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超过200人以上擅自发行股票,涉嫌犯罪,应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