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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普通老百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1999年1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是许多人参加了医疗保险,但并不了解相关的政策以及报销程序。今起本报将连续对医保政策进行详解。今天我们邀请兰州市医保局的专家对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后,如何报销结算医疗费的 关键环节进行解析,方便人们及时报销手中的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
最高报销2.6万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可使用医保IC卡或现金结算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医保专用发票。医保卡个人账户基金是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金进度划入的,如果出现个人账户基金不足以支付门诊医疗费时,参保职工用现金结算不足部分。
住院费个人自付四项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医疗保险卡、单位证明和入院证到医院医保科登记并办理入院手续,交纳押金,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出院结算时,个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以下四项:1.支付住院起付标准又称门槛费。三级医院为700元,二级医院为550元,一级医院为400元。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递减20%。2.凡不属于《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均属自费项目。凡属于《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乙类的及高值医用耗材,均按相应比例部分自付。3.除去以上应自费的项目以外,进入统筹支付范围的,还需按比例分段自付。起付标准至6000元,6000元至12000元,12000元至26000元,在职人员分别承担15%、10%、5%;退休人员分别承担12%、8%、4%。 4.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医保政策规定个人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6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 90%,职工个人负担10% 。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保险年度18万元。
在外就医费用个人先垫付
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费用主要包括职工因公出差、学习、驻外工作、法定探亲、异地居住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异地居住、异地安置、驻外地工作职工外出前必须先办理异地安置认定手续,才能在外就医并报销医疗费。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费用一般是由个人现金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兰州市医保局审核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报销需七种资料
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费用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异地安置表留存联;本人的医疗保险证;IC卡;住院发票;出入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等);住院费用的汇总清单。结算时,须持所需材料到兰州市医保局医药管理科结算。每月5日前上报的于当月结算。个人于每月22~30日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需持患者单位介绍信、医保证、和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长期门诊费用一年报一次
长期门诊治疗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原则上到定点医疗机构一年报销一次,不满一年但费用超过5000元的可中间结算。一年收取起付标准400元,除去不对症项目,自费项目及乙类项目应自负的20%以外,进入统筹报销范围的个人承担40%,医保报销60%。
生育保险
拿五证直接报销
生育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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