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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把手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2018/3/23 8:44:54)  来源:兰州晚报  打印本页

我省出台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把手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的工作格局。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该《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13个市州(除嘉峪关市外)、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党委和政府,以及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省直相关部门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每年对用于扶贫的项目资金进行全面审计 

   《实施办法》明确,省直相关部门每年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工作情况。健全完善行业部门定期述职制度和行业扶贫考核监督机制,把行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增列扶贫专项财政预算。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帮扶等资金投入扶贫开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市(州)、县(市、区)负责扶贫资金的监管,每年对用于扶贫的项目资金进行全面审计,重点审计扶贫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确保整合资金真正用到扶贫开发上。

  搞“数字脱贫”,严肃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不力,造成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重大涉贫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按照“4342”脱贫验收责任体系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记者方言)

甘肃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近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推动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如期实现“两个确保”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13个市州(除嘉峪关市外)、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党委和政府,以及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省直相关部门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脱贫攻坚责任体系。

    第二章 省负总责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的工作格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全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抓好目标确定、资金分配、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加强对市(州)、县(市、区)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协调,督促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涉贫事件处置反馈机制的落实;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工作进展情况。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市(州)、县(市、区)层层压实责任,形成条块结合、纵横衔接的目标责任体系。

    第六条 坚持落实省委常委联系市(州)、省级领导包抓县(市、区)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规划衔接、到村到户措施落实、工作保障等重大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注重抓点示范,统筹推进脱贫攻坚任务落实。

    第七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实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双组长制度,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系统谋划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和帮扶责任,明确全省脱贫攻坚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贫困县约束、督查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组织实施对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评估检查,负责贫困县退出验收工作,有关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八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安排,强化统筹协调、决策服务,主要负责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精准退出、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抓好全省脱贫攻坚档案库和大数据平台建设的管理运行,细化实化脱贫攻坚“853”挂图作业,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基础数据,引导各类资源精确配置。

    第九条 省级财政应当调整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明确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支持贫困县围绕精准脱贫突出问题,以稳定持续脱贫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集中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及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定点扶贫、“千企帮千村”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条 健全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行业部门要适应大扶贫格局的要求,负责本行业系统直接用于扶贫和整合用于扶贫资金的监管;实施扶贫资金数据录入、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定期开展交叉检查和重点抽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一条 省纪检监察机关围绕深化提高“两查两保”专项行动成效,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预防和集中整治;省审计厅对脱贫攻坚资金、重点项目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配合台盟中央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主动通报本地区脱贫攻坚总体情况、扶贫措施、重点工作和指标进度等,认真研究办理台盟中央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章 行业责任

    第十三条 省直相关行业部门要依据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基础数据,对照《甘肃省贫困退出验收办法》的脱贫验收标准,组织指导市(州)、县(市、区)行业部门进行逐户核查,按照行业政策指标体系采集相关数据信息,找准“七个一批”及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对应贫困人口的基本信息、区域分布、致贫类型和脱贫需求,形成通过本行业精准扶贫措施实现精准脱贫的管理清单;对因病、因学、因灾等致贫返贫的及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扶持,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确保贫困人口致贫原因按照行业标准得到认定。

    第十四条 省直相关行业部门对核准后的通过“七个一批”及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措施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纳入行业扶贫规划的贫困村,组织指导市(州)、县(市、区)行业部门逐级分类建立到村到户工作台账,找准行业扶贫政策项目与贫困村、贫困户脱贫需求的结合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明确帮扶责任、帮扶内容、完成时限;对已经脱贫的贫困人口,在攻坚期内保持相关行业扶持政策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确保贫困村、贫困人口按行业政策和脱贫需求落实帮扶措施。

    第十五条 省直相关部门按行业政策标准负责全国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和全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相关统计指标设计、信息审核、数据录入、汇总分析和与国家部门信息衔接比对等工作,指导培训基层数据录入人员,定期组织统计录入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做到信息真实、数据准确、账实相符、资料齐全,实时监测行业精准扶贫措施落实情况,加强行业成效统计和分析研判,按行业统计口径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并对行业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为考核和退出验收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六条 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完善贫困退出验收相关指标的行业标准和退出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贫困户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涉及行业部门的退出验收指标,由省、市、县相关行业部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集中组织单项验收,提出认定意见,作为退出验收的主要依据,确保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按行业标准验收退出。

    第十七条 省直相关行业部门围绕“七个一批”及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行业指标,加强对基层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使基层干部熟悉和掌握行业到户到人政策措施,提升做好行业精准扶贫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业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贫困群众对到村到户扶持政策的知晓率;深入开展调研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广典型,不断推动行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第十八条 省直相关部门每年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工作情况。健全完善行业部门定期述职制度和行业扶贫考核监督机制,把行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市县责任

    第十九条 市(州)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所属县(市、区)扶贫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和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对区域内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退出、精准帮扶、扶贫资金管理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市(州)党委和政府指导贫困县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动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落实“4342”脱贫验收责任,对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退出的真实性、稳定性负有审核把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增列扶贫专项财政预算。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帮扶等资金投入扶贫开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市(州)、县(市、区)负责扶贫资金的监管,每年对用于扶贫的项目资金进行全面审计,重点审计扶贫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确保整合资金真正用到扶贫开发上。

    第二十二条 市(州)党委政府指导贫困县严格执行约束机制,严禁在脱贫攻坚中搞形式主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的原则,督促指导基层组织及时排查利益相关方的矛盾纠纷,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建立预案预警机制,预防涉贫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贫困群众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可持续脱贫的机制、可持续致富的动力,拓展多元突破的有效脱贫路径,推动全县脱贫攻坚任务落实。

    第二十四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动态管理,以及对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退出的真实性、稳定性负有直接责任。组织指导同级行业部门、乡(镇)、村和驻村帮扶工作队,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数据的采集和统计;逐村逐户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计划,支持引导贫困村、贫困户自主确定扶贫项目,抓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全面参与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报告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等情况,为贫困户提供资金、项目、技术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应当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县级报账制、县级项目库建设、扶贫资金监管体系建设、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要求,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侵吞延压、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加强扶贫政策宣传,发现、培育和推广扶贫脱贫先进典型,因地制宜落实精准扶贫措施,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激发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深入开展机关党组织与贫困村党组织结对共建工作,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优化村级班子,充实村级干部队伍,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为贫困村、贫困户如期脱贫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加强县乡扶贫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一线工作力量,保障县、乡、村三级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帮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持续深入推进双联行动,加强力量整合和调配优化工作,确保驻村帮扶工作队对贫困村、帮扶责任人对贫困户全覆盖,做到“不脱贫、不脱钩”;发挥驻村干部组织、指导、落实、监督职责,与村“两委”协调配合,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贫困人口识别、退出和建档立卡工作,指导制定并实施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指导实施精准扶贫工程,协助推动金融、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政策落实到村到户,驻村帮扶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与基层组织共同对精准识别和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的真实性、稳定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省、市、县三级管理责任,落实派出单位和县、乡党委统筹管理主体责任,健全驻村帮扶工作队向所在乡(镇)党委述职评议制度,着力提高减贫成效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作为工作重点,主动开展对接,整合用好资源,加强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交流、资金支持、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汇报衔接开展定点扶贫,借助双联平台引进省外帮扶力量,以帮扶对象稳定脱贫为目标,结合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定点帮扶工作年度计划,细化实化智力扶贫、科技扶贫、产业扶贫等帮扶措施,争取政策资金项目倾斜支持,协助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提升帮扶成效。

    第三十一条 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台联等单位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个人参与扶贫,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开展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等活动,通过资金、项目、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不力,造成下列问题的,按照“4342”脱贫验收责任体系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七)发生重大涉贫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全省13个市州(除嘉峪关市外)、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应当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其他有贫困人口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3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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