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行贿、非法采矿甘肃“豪森矿业”被判罚870万元
兰铁中院终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各领其刑
兰州晨报讯(记者 李辉)多年来,甘肃豪森矿业有限公司偷逃税款、非法采矿,甚至不惜花费百万元买通国家工作人员帮忙逃税。11月6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因犯逃税罪、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该公司被判处罚金87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也各领其刑。
虚假申报,3年逃税462万余元
豪森公司原名甘肃徽县协联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26日成立,2004年8月20日更名为甘肃豪森矿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铅锌矿勘察、开采等。豪森公司自成立以来,6年多时间不设立会计账簿、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进行纳税申报。2006年7月因不办理税务登记和逃税被税务机关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
2006年11月底,陇南市税务联合调查组对豪森公司2005年至2006年11月份期间纳税情况检查发现,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马森与主管财务工作的总经理马秀云为逃避缴纳税款,授权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矿长的杨应齐将徽县杨家山——袁家坪探矿区块内开采的铅锌矿石销售收入存入个人银行卡内予以隐瞒,而后直接用于三人偿还债务和消费支出。为应付税务稽查,豪森公司向税务部门提交了纳税申报说明和自查报告两份虚假的纳税申报材料掩盖了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仅被税务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
2007年3月至2008年期间,豪森公司虽然对财务纳税工作进行了整顿,建立了公司会计账册并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马森、马秀云、杨应齐仍然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方法隐瞒了部分矿石销售收入,并将打入杨应齐个人银行卡内的销售收入直接用于三人偿还债务和消费支出。而后,再次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发后,经司法、税务鉴定,该公司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采取不申报和隐瞒收入、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共计逃税4626253.24元,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69.3%。经税务机关追缴税款3209895.08元,未缴税款为1508478.37元。
非法采矿,破坏资源价值近954万元
2004年至2007年4月5日,豪森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证的前提下,持勘察许可证在对甘肃省徽县杨家山——袁家坪铅锌金多金属矿勘察期间,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扩大探矿坑道,边探边采,进行非法采矿。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马森与总经理马秀云商量,决定授权矿长杨应齐全面组织实施矿山开采工作。2006年10月,豪森公司因非法采矿被甘肃省成县国土资源局给予了责令停止开采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豪森公司拒不停止开采,继续在探矿过程中非法采矿,2007年3月再次被成县国土资源局给予了责令停止开采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2010年成县国土资源局第三次做出行政处罚,没收了豪森公司非法采矿违法所得813万余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案发后,经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鉴定,2004年至2007年4月5日期间,该公司非法开采铅锌矿石量为1.08万吨,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953.86万元。
贿赂官员,逃避缴税270万余元
2006年11月份,陇南市联合调查组对豪森公司偷税问题进行调查时,马秀云请求时任徽县国税局江洛分局局长的马某与指导员梁某某帮忙出主意应付检查组。根据二人的授意,豪森公司向徽县国税局江洛分局提交了纳税申报说明和自查报告。税务机关最终对这两份虚假的纳税申报材料予以了认可,没有将豪森公司的行为认定为全额逃税。事后,马秀云为表示感谢,分别送给马某和梁某某每人5万元现金和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
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陇南市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豪森公司偷税问题进行调查期间,时任公司总经理的马秀云多次找到陇南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杨海宏,请求杨海宏在豪森公司涉税问题上能够给予从轻处罚。2007年3月,马秀云指使公司法律顾问马某乙送给杨海宏100万元现金用于疏通甘肃省地税局的关系。最终,该公司逃避缴纳税款2709054.59元的行为没有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
三罪并罚,公司被处罚金870万元
2014年5月,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该案后一审宣判:甘肃豪森矿业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320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50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870万元。马森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马秀云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杨应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多名被告人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审理后另查明,2014年9月16日,杨应齐在兰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期间,与他人共同及时发现、主动制止同监室在押人员马某丙自杀,有效防止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监所安全。鉴于杨应齐的立功行为以及前次刑事拘留期间未予以折抵刑期错误,法院终审维持了对其余被告人的一审判定,改判杨应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冻结的马秀云银行卡资金100万元、马森银行卡资金56477.01元、扣押的涉案车辆5辆,系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冻结的甘肃豪森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364830.54元、扣押的马森现金13700元,充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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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百万贿赂帮助公司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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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晨报讯(记者李辉)在联合调查甘肃豪森矿业有限公司逃税问题中,几名税务稽查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涉案公司贿赂后将全额偷税改为“部分偷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1月6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间,陇南市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甘肃豪森矿业有限公司逃税问题进行调查中,时任陇南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的杨海宏,利用担任联合调查组办案人员的职务之便,接受豪森公司总经理马某甲(另案处理)希望对该公司从轻处理的请托,于2007年3月的一天,在办公室收受豪森公司法律顾问马某乙(另案处理)所送现金100万元。2007年3月19日,杨海宏受陇南市地税局的指派前往甘肃省地税局稽查局汇报豪森公司逃税案,超越职权与时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韩哲及副主任科员刘炜商议对豪森公司的处理方案。在此期间,韩哲、刘炜分别在各自办公室收受杨海宏给予的现金30万元和20万元。接下来,韩哲、刘炜违规以省地税局稽查局的名义出具“稽查便函”,对豪森公司提交的虚假“纳税申报说明”、“自查报告”予以认可,并对由此计算出的部分各税不定性为偷税。后陇南市地税局依据该“稽查便函”将原来认定的豪森公司全额偷税3439784.51元,罚款1694846.07元更改为部分偷税,致使对豪森公司偷税处罚减少964116.15元,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韩哲、刘炜退缴了全部赃款。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杨海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0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现金50万元,影响行政执法,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64116.15元,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杨海宏的受贿款未能清退,酌情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杨海宏的违法所得50万元。
韩哲、刘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稽查便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二人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30万元和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刘炜属从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韩哲、刘炜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韩哲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刘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韩哲退赃款30万元、刘炜退赃款20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杨海宏、韩哲、刘炜均对原审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