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及其审议意见,一并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也可以接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义、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六章质 询
第二十九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案人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质询结果的报告。
过半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进一步研究解决质询案提出的问题,并重新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提出调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八章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交付表决的法规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其解释和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在《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甘肃日报》全文公布。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报请机关公布。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有关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审查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关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