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摘登)
规划范围示意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在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及地质灾害安全评价、重建选址用地安全评价等工作基础上,经国家规划指导组指导,专家咨询论证,广泛听取灾区各级政府、干部群众等各方面意见,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地震震中位于岷县、漳县交界处,震级里氏6.6级,震源深度20公里,震中烈度Ⅷ度,受灾人口256.9万,因灾死亡95人、受伤2414人,紧急转移安置381730人。地震造成灾区农村大量土坯房倒塌,部分住房结构受到破坏,学校、卫生院(室)、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等遭到严重损坏,道路、桥梁、水利、电力、通信设施严重受损,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等次生灾害严重。
第二节 规划范围
根据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本规划重建范围确定为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涉及5市州13个县的109个乡镇(按行政区域划分)。
第三节 灾区特点
重大灾害叠加,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落后,地质灾害频发,贫困问题严重,重建任务艰巨。
第四节 重建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根本保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规划,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前提。灾区党委、政府有力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是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力量。社会各界无私援助和大力支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深入推进,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科学统筹。加快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和村镇建设,改善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加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和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实施生态环境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推进扶贫开发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增强灾区自我发展能力;借鉴汶川、舟曲等灾后恢复重建经验,创新机制体制;在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又好又快地重建美好新家园。
第二节 重建原则
统筹兼顾,科学重建;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合理布局,科学选址;安全第一,保护生态;创新机制,合力推进。
第三节 重建目标
规划重建期三年,即2013年9月至2016年9月。2013年底,基本完成住房维修加固。2014年,全面启动灾后重建项目建设,8月底前基本完成小学、幼儿园恢复重建,年底前完成城乡居民住房重建和中学、乡村卫生院(室)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2015年,完成重灾村和异地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实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等恢复重建。2016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恢复重建任务,使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超过灾前水平。
第三章 空间布局
人口集聚区。主要集中在现有的县城、村镇,以及建设条件相对较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结合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易地搬迁、整村推进,承担优化村镇布局、加快人口集聚和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主要功能。
特色农业发展区。主要分布在河谷川台地带,充分发挥特色资源优势,重点发展中药材、马铃薯、蔬菜等特色种植业,加快发展设施农牧业、特色林果业,培育壮大特色农产品种植基地、加工龙头企业。
生态保护区。主要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破坏,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原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提高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
灾害避让区。主要包括地震断裂活动带,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域及泄洪通道,对区域内的住户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实施避让搬迁。
第四章 居民住房和村镇建设
第一节 农村居民住房
重建方式。在尊重农村居民意愿和方便生产生活的基础上,由县、乡、村统筹组织,采取统一规划,自建、联建、统建等方式推进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对经过评估通过维修加固可以安全使用的住房进行维修加固。必须新建的住房,要科学选址,做到结构合理、开间合度、面积合适。
确保安全。维修加固后的住房应具备抗御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和防御地质灾害、防汛的能力。新建住房建筑结构质量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当地抗震设防烈度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二节 城镇居民住房
重建方式。政策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鼓励灾区结合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建设,解决受灾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第三节 村镇建设
重灾村和集中安置点建设。坚持规划先行,优先恢复完善重灾村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异地重建集中安置点。根据人口规模,配套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集中整合建设公共服务机构和设施。确保异地重建集中安置点通电、通水、通路,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小城镇建设。在灾区国省道沿线,因地制宜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小城镇。修订城镇建设规划,提升供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广电、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水平,加强小城镇风貌改造,美化、亮化环境,完善人口和产业集聚功能。
第五章 公共服务
优先安排学校、乡镇(村)卫生院(室)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统筹建设医疗卫生、文体活动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
第一节 教 育
结合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建设,统筹整合教育资源,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开展受损学校恢复重建和维修加固,把学校建成最安全、最牢固、最放心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避难场所。
第二节 卫 生
恢复重建灾区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设施,重点加强受损乡镇卫生院建设,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第三节 文化和广电
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为目标,恢复重建灾区乡、村公共文化设施,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第四节 就业和社会保障
恢复重建受损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设施,健全服务体系,及时为城乡居民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加大农民劳务技能培训。整合各类社会保障服务资源,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五节 社会管理
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重建或维修加固受损的县、乡、村及社区等基层社会管理设施。村级组织场所与村卫生室、村文化室等集中建设,共建共享。
第六章 基础设施
以改善灾区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恢复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功能,为灾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节 交 通
以恢复现有公路功能为主要目标,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整治修复受损路段,加固受损桥涵,完善排水防护和交通安全设施。恢复受损的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确保受损公路和配套设施达到灾前通行能力。
第二节 水 利
修复受损的农村人饮工程,实现岷县、漳县农村安全饮水全覆盖,重灾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以上。完善农田灌溉体系,提高农田灌溉水利保障能力。恢复重建受损的堤防工程,构建较为完整的防洪体系。
第三节 电 力
恢复重建受损的输变电设施,改造升级农村电网,适当增加变电站布点,提高供电可靠性及自动化水平。完成无电人口通电工作,实现灾区照明用电到户、动力用电到村。
第四节 通信邮政
恢复受损的公众通信网络、邮政局所及配套设施,扩大城镇及农村通信覆盖范围,完善应急通信综合支撑体系和农村邮政服务体系,提升通信网络抗灾和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第七章 防灾减灾
第一节 地质灾害防治
按照“重点整治、合理避让”的要求,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建立科学的救灾体系和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第二节 防灾减灾体系
完善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健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提高灾情信息采集、传输、管理水平。建立动员迅速、指挥科学、保障及时的科学救灾体系。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加强防灾应急演练,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八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恢复受损的林草植被。结合“两江一水”区域综合治理规划实施,加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及三北防护林、长江防护林等工程建设力度。恢复受损水土保持设施,加快小流域综合治理,对灾区25度以上坡耕地优先安排实施退耕还林。
第二节 水源地保护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恢复保护区内生态植被,设置保护设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九章 产业扶贫
坚持产业扶贫与灾后恢复重建相结合,推进灾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实施,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构建以特色农林业为基础,农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生态旅游等为支撑的产业体系,促进产业扶贫,开展贫困村灾后重建产业扶贫示范村建设,加快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拓宽灾区群众就业和增收渠道。通过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幅超过全省58个贫困县的平均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第十章 政策措施
第一节 支持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建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约277亿元,主要通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车购税专项资金、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各类捐赠资金、企业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税费政策。认真执行税收扶持政策,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受灾居民住房、单位房屋在原地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规模不超过原有规模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完善灾区金融服务功能,优先增加灾区信贷投放和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灾区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下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对灾前已经发放、因灾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在2014年7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对灾区吸纳因灾失业和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户收入情况,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减轻农户的前三年本金偿还压力。对灾区城镇个人住房贷款采取优惠政策。发挥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引导、指导有关保险机构加大保险资金的投资力度。
土地政策。优先安排灾后恢复重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标不足的预支安排。对规划异地重建的村庄,通过土地整治提供建设用地。凡废弃村庄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指标可在省内安排使用。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边占边补,实行占补平衡。
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因地震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灾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企业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灾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2014年底前,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灾区今年内实行过渡性医疗卫生措施,向受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2014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灾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
产业政策。支持灾区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设形成资源集约利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区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灾区中央农机具购置补贴比例提高50%。
扶贫政策。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省直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时,向灾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积极发展微小金融服务,实现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全覆盖。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参与交通、水利等小型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第二节 规划实施
组织领导。为科学有序做好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省政府成立省岷县漳县6.6级地震灾后重建协调指导小组,协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研究解决灾后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灾区市州、县政府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
责任体系。按照“省协调指导、市州组织管理、县具体实施”的原则,分级负责、合力推进灾后恢复重建。
灾区市州政府要把灾后重建工作作为政府部门和各县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签订重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灾后重建规划实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安全使用等各方面的监管。
灾区各县政府作为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和住房重建、工程建设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细化目标任务,强化施工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做到责任到人。要把重建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体系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合理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市州、县实施的重建项目国家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审批,2000万-4000万元的由省直行业部门审批,4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直单位实施的国家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节 质量安全
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实行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省直行业部门建立各行业灾后重建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市州、县政府建立灾后重建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法人和地方政府行政负责人“两个责任制”。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四节 保障措施
建材保障。由省工信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制定灾后重建建材保障工作方案,加强重建建材物资供应调配、价格监管、运输保障、质量监管等工作。
监督检查。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单位,制定灾后重建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重建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建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强化恢复重建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宣传。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宣传工作方案,及时宣传灾后重建政策措施,深入广泛宣传灾后重建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对灾后重建工作的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