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5月17日白银电 (记者张其文 通讯员周珺娜) 5月17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崔某“醉驾”一案,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据悉,这是我省首次进入庭审程序的“醉驾”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进行了自我辩护。法庭调查结束后,经过合议庭评议,对崔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2011年5月9日,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甘D8601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平川区电力路由北向南驶至靖远电厂一厂向北200米路段时,被平川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崔某驾车行驶时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5.7mg/100ml。法院认为,崔某上述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