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政务信息>>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2007-4-24 13:56:43)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新华网   打印本页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02页  [01]  [02]  


头 条 推 荐

秦州区召开“转变作风抓落实年”评议政府部

·[麦积] 团省委心理健康大课堂讲座在麦积区举行(组图)
·[天水] 关于在海内外遴选祭祀伏羲大典年度主祭人的启事
·[秦安] “天水市2007(丁亥)年公祭女娲大典”五月一日在秦
·[天水] 4月21日至22日,公安部检查我市道路交通安全
·[天水] 入春以来最大一场雨降临我市 最大降雨量达到12毫米
·[天水] 4月23日,第三次全市民政会议在天水迎宾馆召开
·[张川] 张家川66名能人成为新农村建设领头雁
·[天水] 全省2007年“科技文化周”将在我市启动
·[天水] “百万·百人”爱心助学活动第一批毕业生(图)
·[麦积] 雨夜大营救——消防官兵救助一名交通肇事受困群众
更多>>>
最 新 图 片

国务院任命崔大林蔡振华为体育总 张高丽任天津市委书记 赵洪祝任浙 原青海省委书记赵乐际出任陕西省 上海市委副书记王安顺调任北京市 原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出任国务院 汪啸风任国务院三峡办主任党组书


相 关 新 闻

·民众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可举报

新 闻 评 论
请注意: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天水在线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天水在线留言板发表的言论,天水在线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最新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中央批准人事部副部长陈存根担任重庆市委常委
·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国务院任命崔大林蔡振华为体育总局副局长(图)
·原上海市委副书记王安顺调任北京市委副书记
·张高丽任天津市委书记 赵洪祝任浙江省委书记
·原青海省委书记赵乐际出任陕西省委书记(图)
·关于对拟提拔任职的金莲英等同志进行任前公示的公告
·甘肃省关于对拟提拔任职的11名同志任前公示的公告
·上海市委副书记王安顺调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图)
·关于成立2007年天水伏羲文化旅游节组织机构的通知
·两会受权发布: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原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出任国务院副秘书长
·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公布(全文)
·中国发布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天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名单
·汪啸风任国务院三峡办主任党组书记(图)
·陈宝根当选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图)
·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关于市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天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