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作如下通告:
1.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2.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3.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4.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的;
5.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或者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及假药、劣药的;
6.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隔离、留验、就地检验、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措施的;
7.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8.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9.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10.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1.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12.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13.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
0938-4966048
特此通告
武山县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