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日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李欣桐】12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武山县政府负责人介绍了《条例》出台背景、制定经过和主要内容,并就法规特点、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及学习宣传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提问)
《条例》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9月19日通过,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1月28日批准,自12月15日起施行。《条例》共十七条,以加强和规范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旅融合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明确了保护传承对象和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定了武山旋鼓舞资料、实物和设施的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权利、义务及管理、开发文旅融合产品和项目、组织开展展示和展演活动等内容。
《条例》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八部地方性法规,也是继《天水市伏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之后的又一次文化保护立法实践。《条例》的出台实施,对加强武山旋鼓舞这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提升旋鼓舞的文化品牌和影响力将起到促进作用。天水市和武山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持续深挖旋鼓舞文化根源,讲好旋鼓舞故事,推动武山旋鼓舞创新发展,努力为促进文旅融合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条例
(2023年9月19日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条例》已由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9月19日通过,并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武山旋鼓舞的保护传承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武山旋鼓舞,是指流传在武山县域内以击打羊皮鼓为表现形式的民间舞蹈。 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对象包括:武山旋鼓舞的表演技艺、舞谱、鼓具制作技艺、器乐及相关的民俗、口头传说和文字记录等。 第三条 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武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武山旋鼓舞的调查、抢救、记录、研究、宣传、展示、展演和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等活动,予以经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 第五条 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专项规划; (二)建立武山旋鼓舞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档案及数据信息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三)开展武山旋鼓舞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等工作; (四)建立保护传承专家库和工作机制,并组织专家参与武山旋鼓舞的调查、评审、政策咨询等工作。 市、武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商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 市、武山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 第七条 对在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所有的武山旋鼓舞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武山旋鼓舞相关资料和实物捐赠给公共文化机构收藏,或者委托公共文化机构保管、展出。接受捐赠的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九条 市、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代表性传承人评选认定、考核评估、动态管理等制度,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条 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武山旋鼓舞技艺和开展学术研究; (二)享受传承人补助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四)对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后继人才。 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报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等。 第十一条 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与武山旋鼓舞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的调查和记录; (四)参与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市、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 (三)资助其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教学、研究、创作等活动。 第十三条 市、武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保护传承人才。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中、小学校将武山旋鼓舞纳入特色教学实践活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武山旋鼓舞的保护传承工作,并在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文化风貌的基础上,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 鼓励支持依法开展武山旋鼓舞的国内外合作交流。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旅游景区(景点)、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或者根据当地习俗,组织开展武山旋鼓舞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武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融入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新型城镇化和社区建设之中,提升旋鼓舞的群众性、普及性,扩大旋鼓舞的传播力、影响力。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