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水日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王晓馨】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天水市伏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有关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委和市文旅局负责人介绍了《条例》出台背景、制定经过和主要内容,并就法规特点、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及学习宣传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条例》由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7月31日通过,并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9月27日批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对象、保护原则和政府及部门职责,伏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编制、调查认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建设管理以及禁止性行为、文物修缮、抢救性保护,文化旅游和伏羲祭奠等内容。

《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通过的第六部实体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具体措施,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法治实践,是总结固化全市已有成功经验,以法治手段保障伏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对凝聚海内外华人情感认同、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标志着我市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天水在线提问)
会议指出,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推动伏羲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努力为促进文旅融合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助推作用。
天水市伏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2023年7月31日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伏羲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伏羲文化的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伏羲庙、卦台山等与伏羲相关的古建筑、古遗址及文物,伏羲祭典,有关的民俗、口头传说及其文字记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保护,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对伏羲文化的调查、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文物、资料的征集收购等活动,予以经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公安、自然资源、教育、民族宗教、商务、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文物保护、城乡规划、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法学研究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伏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为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合理利用工作提供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伏羲文化的宣传推介,增强全社会对伏羲文化的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宣传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伏羲文化,推动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伏羲文化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伏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规划,并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伏羲文化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和编制保护名录等工作,并建立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伏羲文化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建设管理等,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在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对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与其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 第十五条 对危害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十六条 伏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伏羲文化文物,及时组织抢救性保护和修复。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伏羲文化保护传承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备管理保护专门人员,保障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伏羲祭典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有权申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经费、场所和公益交流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伏羲祭典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项目保护传承计划,收集项目实物、资料并进行登记、整理、建档,保护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展演、研究等活动,培养、推荐代表性传承人,为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可以通过设立伏羲文化展厅、陈列室、宣传栏,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伏羲文化文物阐释、展示等活动,传播伏羲文化,并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伏羲功绩、祭典礼仪及伏羲文化研究等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展示区,搭建伏羲文化产业发展平台,促进伏羲文化与文旅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以伏羲庙、卦台山等文化旅游景区为核心,完善道路交通、通讯信息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培育和发掘伏羲文化旅游产业,开发伏羲文化旅游线路,加强伏羲文化数字化、旅游场景化建设,打造伏羲文化旅游和节庆品牌。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歪曲、贬损、丑化、亵渎等方式使用伏羲文化资源。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伏羲文化保护传承。 社会各界的捐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捐助人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伏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汇编和研究挖掘工作,推动伏羲文化创新发展和国内外合作交流。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伏羲文化学术研究、资料整理、翻译出版等工作,阐释伏羲文化当代价值,创作伏羲文化文学、影视、动漫、音乐、戏剧、美术及其他艺术作品,研发伏羲文化创意产品,促进伏羲文化保护传承。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伏羲祭典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将符合条件的伏羲文化保护传承标志、标识或者艺术表现方法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 鼓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依法为伏羲祭典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专业指导、咨询、代理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各类学校将伏羲文化纳入特色教学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伏羲文化资源的基础上,开发伏羲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创新伏羲文化旅游发展模式。 第二十九条 伏羲祭典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体现民族复兴、祖国统一、爱国主义等价值追求,通过海内外共祭活动,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和情感认同。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伏羲祭典活动的保障,利用祭典开展多种形式的伏羲文化展示、展演、教育、宣传等活动,提升伏羲文化的传播力、影响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伏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