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立足我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际,明确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细化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建立公共文明行为促进长效机制,实现文明城市创建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条例》共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交通秩序、社区管理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并从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家庭文明、节简办理婚丧节庆事宜、文明祭奠和绿色环保生活等方面,对鼓励倡导的文明行为作出规定。
《条例》的出台,将为鼓励倡导文明行为、管理约束不文明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引导广大市民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促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全面提升,对于巩固我市创城成果,形成创建常态长效机制,促进文明城市内涵式发展,将产生重要而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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