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查批准《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
3月29日至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晓强就《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作了说明。经会议审查,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近年来,我市居民饲养犬只数量不断增加,部分居民养犬行为不文明、不规范,违规遛犬、犬只随地便溺及流浪犬扰民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群众人身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从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与领养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遛犬束犬链、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作出了详细规范,并对违规养犬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方面,《条例》的出台将对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助推全市创城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是自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继《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之后出台的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天水在线编辑:陶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