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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2020/7/15 19:36:39)  来源:天水在线  打印本页

  7月15日,《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室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宋建平出席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坤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上,宋建平就《条例》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向新闻媒体作了介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农业农村工委负责人对《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禁止行为、法律责任和贯彻实施要求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解决城区近中期急需生活用水而实施的重大民生项目。工程自2014年8月开工建设,历时五年,于2019年9月27日建成通水,有效解决了天水城区用水紧张问题。为了依法保护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促进工程效益全面发挥、保障城区生活用水安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19年初,根据《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组织起草并形成《条例(草案)》。2019年8月5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20年3月2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6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7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问:《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哪些部门单位?

  答:《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指天水市、武山县、甘谷县、秦州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工程沿线县区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工程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本辖区内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工作。

  问:《条例》对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如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水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的规定权在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的划定权在不同层级的政府,属政府事权。《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类水利工程应根据规模大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管理和安全运行的原则,结合省上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据此,《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区引洮供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在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工程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管理和安全运行的原则,结合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划定。”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禁止侵害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答:《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七项禁止行为,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区引洮供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不得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砂、淘金、建房、建窑、建坟、炸石、修建鱼池、垦种渠堤、堆放废弃物活动。同时,结合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实际情况,增加了“违反限重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暗渠、输(供)水管道、调蓄水池堤坝等设施之上行驶;”“擅自损毁工程界碑、界桩、安全隔离设施,擅自移动、覆盖、涂改工程保护标识等”;“擅自启闭工程闸门、阀门或者其他设施、设备等”四类行为。

  问:《条例》如何规定法律责任?

  答:对侵害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条例》第十三条细化了上位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等法律责任。二是进一步细化了罚款幅度。《条例》第十三条针对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六个档次的罚款幅度,更加切合实际,便于执行。三是规定了行政责任。《条例》第十五条对市、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程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作了规定,防止行政执法及工程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的制定坚持了市委对地方立法的领导,充分体现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应当说反映了民意,体现了民愿,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对《条例》今后的贯彻实施要求:一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让工程沿线的群众知晓《条例》的主要内容,增强保护工程设施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遵守和执行《条例》。二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依法查处侵害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从目前情况看,群众对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很高,但是也存在一些损害工程设施、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对此,相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要及时立案、及时查处、及时曝光,让违法者得到惩处,让《条例》得到实施。三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后将加大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条例》实施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范围,以多种形式督促市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发挥《条例》对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的法治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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