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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民政局关于动员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力量参与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1/30 12:12:24)  来源:天水市民政局  打印本页

天水市民政局关于动员慈善组织和
社会工作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市级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通知精神,广泛动员全市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全力以赴抗击疫情,随着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开展,各类防护物资需求还存在较大缺口,基层防控力量也相对不足。全市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力量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汇聚人民群众爱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疫情防控提供支持,协助党和政府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并做好相关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应有力量。

  二、积极参与防控。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行业协会、社会工作服务站点要切实发挥“三社联动”作用,鼓励和支持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主动配合社区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宣传和排查工作,参与相关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多渠道掌握群众诉求,积极为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危机干预和社会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要及时了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家庭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措施及时予以救助;对发现出现疑似症状的特困人员,要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积极开展好机构内疫情的监控、预防、报告等工作;做好服务场所消毒和卫生防疫等环境清洁工作,暂停开展影响疫情防控的社工服务和项目,避免人员聚集引发交叉感染。

  三、组织开展募捐。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和防控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下,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按照《慈善法》规定有序引导开展募捐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捐赠款物统计汇总,指导有关组织依法依规使用捐赠款物。原则上,市、县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协会)负责为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公开募捐。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制定公开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要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确保社会爱心款物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工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募捐活动。为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市、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实物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汇款捐赠的请注明“用于疫情防控捐赠”字样。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根据疫情防控的需求,当前重点募集医用防护服、N95医用防护口罩 (符合GB19083-2010)、医用外科口罩 (符合YY0469-2011)、正压隔离衣、防护面罩、护目镜、消毒液、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长筒鞋套、密闭吸痰管、便携式红外测温仪、红外快速筛检仪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现阶段暂不募集和转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下一步根据疫情需求再适时调整募捐方案。

  四、广泛宣传引导。市、县区民政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要通过各类媒体、社交平台时,积极传递疫情防控信息,切实增强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恐慌,密切关注官方信息,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全力打好疫情防控狙击战。同时要加强自我防护。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要学习掌握相关防护知识,密切关注自身身体状况,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在服务过程中避免感染,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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