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体现。近日,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出台了《天水市检察机关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规范适用标准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和省检察院要求,依法有序推进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准确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适用标准和检察官权力运行,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司法公正。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全市前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查阅资料、座谈调研和数据分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高检院相关规定,以及省检察院《关于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根据赋予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大小,从刑事案件介入侦查(调查)、批捕、起诉、审判的全过程,区别案件不同类型和所办理阶段,从检察官联席会议把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外部监督等方面对员额检察官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的权限进行了规范,统一了适用标准,确保了检察官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平稳运行。
《办法》还从每个环节将符合适用认罪认罪案件的不同情形进行了细化和分类,重点突出了对重大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在适用时的权力规范,基本涵盖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办法》共计28条,其内容充分吸纳了各县(区)检察院和市检察院办案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天水检察机关办案的实际需要,也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该《办法》的施行将有效推进全市检察机关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适用,助力营造更加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天水在线编辑: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