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的通告
天水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已全面展开,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信息采集工作的目的是全面摸清全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12类人员: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六)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采集方法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进行采集。
非本地户籍的退役军人,可以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异地采集信息。对极个别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退役人员,提前联系经办人员采取上门录入方式采集数据。
四、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
1.身份证;2.户口本;3.转业证或转业审批表;4.立功受奖证件。
(二)退役士兵
1.身份证;2.户口本;3.退伍证或退伍登记表;4.立功受奖证件。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1.身份证;2.户口本;3.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四)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1.身份证;2.户口本;3.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4.立功受奖证件。
(五)复员军人
1.身份证;2.户口本;3.复员证或复员登记表或原部队批准退伍的原始证明;4.立功受奖证件。
(六)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1.身份证;2.户口本;3.退伍证或能够证明其入伍时间的原始档案材料;4.立功受奖证件。
(七)残疾军人
1.身份证;2.户口本;3.退伍证或退伍登记表;4.残疾军人证;5.立功受奖证件。
(八)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1.身份证;2.户口本;3.伤残民兵民工证或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4.立功受奖证件。
(九)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身份证;2.户口本;3.烈士证明书。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身份证;2.户口本;3.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身份证;2.户口本;3.病故军人证明书。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1.身份证;2.户口本;3.军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因故无法提供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身份证明原件。
五、采集地点
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统一设置的集中采集点进行采集。
六、时间要求
信息采集工作初步采集要在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逐步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
七、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电话:
天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0938—8283855
秦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0938—6815550
麦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0938—2650500
秦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38—6522525
甘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38—5623500
武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38—3166996
清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38—8872596
张家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938—781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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