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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
(2018/10/19 16:45:32)  来源: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打印本页

关于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

  天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和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电〔2018〕75号)精神,自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理顺后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每千立方米1320元(含增值税10%)。为了合理疏导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减轻居民用户负担,经成本监审和组织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及阶梯气量

  (一)阶梯气价

  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80元。各阶梯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二、三阶梯用气价格按照1:1.2:1.5的比价确定。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气和居民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第一、二、三档气价每立方米分别为1.80元、2.16元、2.70元。

  (二)分档气量

  1、普通居民家庭生活用气量划分为三档,第一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36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至480立方米(含480立方米);第三档气量,为年用气量超出480立方米用气部分。

  2、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

  鉴于居民生活用气和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在同一块计量表计量,使用家庭采暖壁挂炉的居民家庭总用气量为居民生活用气量与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量之和。居民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量分为三档:即:第一档为年用气量2400立方米(含240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年用气量为2400立方米以上至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超出3000立方米用气部分。

  3、计价周期

  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4、多人口家庭气量

  居民生活用气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对家庭人口较多,超出5人以上家庭,持户口簿、所在社区证明等有效证件,到燃气企业营业网点申报,经核实确认后,居民生活用气各档用气量相应增加72立方米/年

  5、特殊用户用气价格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气第一档、第二档平均价格每立方米1.98元执行。

  二、阶梯气价增加收入的用途

  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后燃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生活用气供应成本和储气调峰成本,减少与工商业用气交叉补贴。燃气公司应建立阶梯气价价差收入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三、建立天然气价格动态联动调整机制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用气量、配气成本变化等情况,建立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及气价。今后国家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时,我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照《甘肃省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动态联动顺调,仅疏导购气价格调整影响,不再进行听证,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予以实施。

  四、实施范围

  秦州区、麦积区范围内居民天然气用户均实行阶梯气价。

  五、加强宣传,保证价格政策的顺利实施。

  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价格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制作价格公示牌,及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调整后的价格政策,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同时要做好与上游供气单位的协调和衔接,保障安全稳定供应。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20日起执行。天发改收费〔2016〕389号文件同时作废。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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