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审议《天水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
王光庆对起草过程及基本构架等作说明

11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兰州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会上,天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光庆对我市出台《立法条例》的必要性,起草、审议过程和基本构架向会议作了说明。
据了解,制定《立法条例》是我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的一项具体举措。该项工作于今年3月正式启动,在《立法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在前期组织人员学习考察的基础上,成立了专门的《立法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天水实际,首先明确了《立法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随后,起草小组先后参阅了大量资料,借鉴了省内外数十个设区的市人大制定的同类规范,并深入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方面广泛征询意见,在研究论证并与各方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了《立法条例(草案)》,由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今年11月5日,天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立法条例》,并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将《立法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列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议题。

据悉,天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共十章四十八条,主要有三个亮点:一是条文内容全面、细化程度高。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总规、立项、起草、提出、审议、表决、报批与公布、解释、附则等,详细说明了适用范围、地方立法原则、权限范围等重要内容,细化程度高,详实全面又“接地气”。二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根据立法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网上征求等多种形式向各方面征求意见,进一步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三是具体规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环节,立法条例还规定了我市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确立常委会审议法规一般实行三审制,明确了审议法规案的形式及相关委员会机构的工作职责,要求实行表决制度和统一的审议制度,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有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