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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首家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投入运营(图)
(2016-3-29 16:22:23)  来源:天水交警支队  打印本页

  3月29日,天水市首家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在秦州区正式投入运营。这是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又一新举措,该中心建立以后对于我市主城区不涉及人员伤亡,只造成财产损失的“人未伤车能动,财产损失在15万以下”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快速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后,即可解决。此举,不仅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也保障了道路安全、畅通。它将为改善天水市城市投资环境、旅游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特别是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现象增多。因此,快速处理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有序成为目前公安交通管理的一项紧迫任务。秦州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建立后,天水市将后续建设麦积、秦安、甘谷、武山、清水、张川6个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实行财产损失事故快处快赔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解决因轻微财产事故引发矛盾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

  秦州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由天水市11家保险公司和秦州公安分局城区交警大队、郊区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卦台山大队、高速平南大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四支队玉泉大队等单位共同参与开展工作。

  快速处理中心投入运营,大大是简化了办事程序,缩短了办事时间,是一项服务群众的“便民工程”。一方面是提效率,解决了一些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以后,又要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如果肇事双方不在同一保险公司承保的,当事人要在不同保险公司之间来回跑,有可能几天都处理不完。在快速处理中心可以得到及时解决。同时,事故车辆快速处理,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减少拥堵,减轻执勤民警工作量,使有限警力安排在关键岗位疏导交通;另一方面是保畅通,当事人可利用自带录、摄像设备、手机等,固定证据以后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及时恢复交通。解决因执勤民警和保险公司人员不能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而引发的交通堵塞问题。快速处理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减少拥堵,大大减少机动车停留时间,减少尾气排放量。

  快速处理中心电话:0938-8282499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6号(天水市政公司西侧、原老花鸟市场西侧)

  当你的爱车受到刮擦、追尾等“小伤”时:

  (1)如果双方无争议,驾驶入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用自带的照相或录像设备对事故现场拍照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或互留联系方式,到就近的快速处理中心定损和办理赔偿事宜。

  (2)如果双方有争议,驾驶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用自带的照相或录像设备对事故现场拍照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迅速报警。

  (3)事故发生以后若车辆无法移动,应当迅速报警,放置警示标志,疏导过往车辆通行,确保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110指挥中心和各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报警以后应该如何处理 :
  1、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各方无争议的。第一、引导事故双方当事入进行现场证据固定(现场照相、按照事故现场照相规定);第二、引导指挥撤离现场;第三、事故双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或者是指引到就近的快速中心进行理赔服务。 
  2、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各方有争议的。第一、引导事故各方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进行现场固定(现场照相、按照事故现场照相规定)。现场固定以后引导撤离事故现场,到就近快速处理中心进行事故处理和理赔服务。第二、对于现场固定完成以后,经过引导仍然拒不撤离现场的,通知事故当事人施划停车位置,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第三、迅速通知就近执勤民警或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处置。 
  3.对于不符合简易程序的。
  1、立即通知就近执勤民警或者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处置;
  2、通知事故双方当事人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疏导交通,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民警接到事故报警后或者指挥中心指令如何进行现场处置 
  1、固定事故现场证据(按照事故现场照相规定); 
  2、填写《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填写《道路交通违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出具《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4、指挥引导事故各方撤离事故现场,对于拒不撤离的强行撤离,保证道路畅通。 

   取图像、视频证据资料,请您按照以下方式拍摄:
  (1)远距离将车辆停放情况及路面标志标线进行照相或录像。
  (2)对碰撞部位及受损部位进行照相或录像。
  (3)从车辆的四个不同方位进行照相或录像。
  (4)对车辆的牌号及车型进行照相或录像。
  (5)对双方的驾驶证、行驶证或当事人进行照相或录像。
  (6)对事故各方车架号进行拍照。
 
  如果遇到以下情形,不得撤离事故现场应迅速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承担全部责任情况:
  依据《甘肃省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试行)》和天水市公安局、天水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在全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的意见》规定,符合简易程序人未伤车能动,财产损失两区在15万以下,五县在5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1、追尾的;
  2、逆向行驶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开关车门的;
  6、违反装载规定的;
  7、违反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的;
  8、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具体包括以下22种情形:
  1、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
  2、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辆的;
  3、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辆的;
  4、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的;
  5、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6、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7、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8、变更车道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9、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1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
  13、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
  14、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1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在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1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1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时,在两车难于同时通过的情况下,靠近山体的一方未作减速或者停车等避让措施让对方先行的;
  20、进入环形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21、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
  22、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其他情形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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