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五届天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设机构的决定
(2008年2月15日天水市政协五届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水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经请示中共天水市委同意,并经天水市编办批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天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增设天水市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