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建设局局长赵建强答记者问
编者按:最近,我市对《天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了新一轮修改,目前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正式施行。因为城市房屋拆迁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目前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为此,本报记者近日就《天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改的原因、主要内容、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措施等问题,专题采访了市建设局局长赵建强。
记者:赵局长,首先请您谈一谈现行的拆迁法规政策有哪些?
赵建强:现行的拆迁法规政策,既有国家的,也有省上和我市的。其中,国家出台的有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近两年相继印发执行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省上出台的有《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我市也于2003年年初制定出台了《天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这些都是目前我市拆迁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依据。
记者:这次为什么又要对我市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赵建强:原《办法》是我市制定出台的地方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新问题不断出现,矛盾日益突出,拆迁矛盾已成为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同时建设部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新的规范性文件,这样一来,原《办法》中有不少规定已不适应目前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加之原《办法》中个别条款缺乏上位法依据,尤其在具体拆迁工作中难以操作。所以,原《办法》很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原《办法》进行修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这一规范性文件能够更加切合我市实际情况,保障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规范性,进一步维护好广大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记者: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天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修改审查过程?
赵建强:去年年初,市政府法制办在调研的基础上,将原《办法》的修改列入了全市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从去年6月份开始,在法制办的指导下,我局先后数次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召集部分开发企业、拆迁单位、群众代表、两区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参加座谈会。在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修改中特别注重加强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强化了拆迁人的责任。
记者:这次修改了哪些内容?
赵建强:本次修改主要依据新出台的有关法规政策,并在近几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从拆迁审批程序、补偿标准、工作时限、拆迁执法主体和文字表述等五个方面着手,对原《办法》的部分条款做了修改,共涉及五章十五条内容。
在拆迁审批方面,原《办法》规定在申领拆迁许可证之前,应提交“拆迁范围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资料。”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的规定,修改时将这一内容取消,也就是说评估资料由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前提交改为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评估和提交。
在补偿标准方面,对有重棚和地下室的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了修改。
原《办法》规定对有重棚和地下室的房屋在2.2米以下的均不予补偿和安置,根据2005年7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拆迁有重棚的房屋,凡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重棚都应计入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层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层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拆迁有地下室的房屋,按其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面积计算,凡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地下室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应计算1/2面积。”根据这些规定,将原《办法》进行了修改。
另外,原《办法》对拆迁过渡补助费的规定是“每人每月按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补助,”(约36元)。鉴于房价、房租涨幅过快,加上物价上涨因素,修改时,将标准提高到30%,(约108元)。这些补偿标准的修改,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在工作时限方面,原《办法》规定“被拆迁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争议,应在公示后15日内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自行委托评估。”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修改为“被拆迁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这些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被拆迁人的权利。
在拆迁执法主体方面,原《办法》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如果其所有人不按要求自行拆除的,规定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由于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重新划分,因此,修改时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除划归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至于文字表述方面,新《办法》更趋规范,基本符合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技术要求。
修改后的《办法》,仍然分为总则、拆迁管理、拆迁补偿与安置、罚则、附则,共5章50条。
记者:目前拆迁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进?
赵建强:我市的拆迁管理工作总的来讲比较规范,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依法行政,依法拆迁。但拆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我市是历史文化名城,在拆迁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民居保护问题,个别拆迁户借此毫无根据的提出自己的房屋是古民居,拒绝拆迁,影响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二是个别拆迁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甚至有违法违规拆迁行为,造成拆迁当事人双方情绪对立,影响拆迁工作的进度;三是五县拆迁管理工作还需规范,拆迁矛盾相对比较突出;四是个别拆迁户对拆迁政策理解出现偏差,只从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出发对待拆迁工作,不顾客观事实,在拆迁补偿安置中提出无理要求;有些拆迁户甚至拿外省和外地的拆迁政策与我市现行的政策相比,不配合拆迁,给拆迁工作增加了难度。
针对这些问题,在今后工作中,一方面要从拆迁管理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加强拆迁管理,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拆迁法规政策,确保拆迁政策落实到位,并在实际操作中提高拆迁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对五县拆迁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拆迁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在广大群众中大力宣传有关拆迁法规政策,使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拆迁,正确对待,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我市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记者:新《办法》实施后,作为我市拆迁主管部门,你们将有哪些新的工作措施?
赵建强:新的《办法》已经正式出台,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新《办法》,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做好工作。一要坚持依法拆迁。要继续严格执行拆迁许可证制度,依法审批拆迁手续,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坚决查处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违法违规行为;二要增强拆迁工作的透明度。作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拆迁政策,推行“阳光拆迁”,积极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三要加大对新《办法》的政策宣传力度,我们将在广大群众中积极展开宣传活动,使他们能够了解政策,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支持我市城市建设和拆迁工作,同时,我们还将通过行业培训,使拆迁人全面掌握新政策,依法拆迁,减少拆迁矛盾的发生;四要加大对五县的拆迁监管力度,推行新《办法》,使其顺利实施,从而进一步规范五县拆迁行为,尤其是小城镇建设中的拆迁问题,要积极探索研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五要积极认真地对待拆迁上访工作,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既要诚恳热情地接待群众,又要设身处地地为群众解决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