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民族精神家园 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思考
中共天水市委副书记 杜松奇
(图中左二为杜松奇)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而其范围包括: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联系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冲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迫在眉睫。
一、把握方针原则,正确处理好事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关系和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现阶段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密切结合当前文化发展与改革的实际,正确处理好事关保护工作的有关重要关系和问题:
1、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合理利用、继承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我们要在保护中利用,继承中发展。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形态和存在状况,区分不同情况,对症下药,分类保护。
2、不能重申报轻保护。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对宣传地方特色文化,提高地方知名度,加强重点保护固然重要,但申报只是形式,科学的抢救与保护才是目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更加完备的抢救保护的法律、政策和实施计划,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丰富性和体现的民族性、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保护方式应当是多样的。保护方式的多样性,是以保持其原生态,保持其按内在规律自生衍变的生长过程,不因其特有的脆弱性而导致消亡为前提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对该项目传承人的保护也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
3、保护不能失真。民间文化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层累地造成”的,由于创造和传承民间文化的民众所处的自然与社会环境、所受的教育与熏陶、所崇奉的信仰的影响与支配,在对自然、社会、生产、消费、道德、伦理、审美、苦乐、宗族绵延等的理解上,与我们所说的“士”阶层和现代人是有鲜明的区别的,我们没有理由要按照我们现代知识分子的观念和知识体系,去对民众的民间文化形态和作品进行修改,以失真为代价来适应我们的思想标准和艺术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是原汁原味,不能失真。
4、保护要建立在科学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千百年来由最底层的民众创造并拥有的传统文化形态,根据不同的生存状况和发展需要,进行相应科学的切实“保护”。首要的条件,就是对于这些文化形态的历史渊源、内在规律、发展要求和现实状况等等,进行全面科学的考察、清理和研究,在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清醒地切实加以保护。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跨学科合作,积极开展保护模式和保护方法的探索,学习借鉴国内外社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成功经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二、强化措施要求,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局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性文化工作,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必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努力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
第一,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形式,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各级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同时要对珍贵、濒危、有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积极申报,争取列入省级和国家保护名录。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聘请专家顾问,建立研究、论证机制,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有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及物质载体要妥善保管,予以保护,防止流失。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第二,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以及给民间艺人评定职称和命名“大师”、“名艺人”、“传承人”等荣誉称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培育组建一批热爱民族民间文化、专业技术精湛、业务素质过硬、乐于奉献、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队伍,并形成比较科学完善的人才培训体系。
第三,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形成合力,促进各部门积极参与保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协调机制或工作机制。同时,要积极广泛吸纳聘请国内外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专家咨询、研究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各级政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订好保护工作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措施和目标。要加强地方性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为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要切实加大投入,建立完善保护投入机制。
第四,要积极组织举办各类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展演、汇演和民族民间文化节等文化活动,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宣传,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论坛、讲座、培训、交流等系列活动,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和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环境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