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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断砸屋又伤人 六旬老人讨“说法”
(2006-4-18 10:11:55)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天水日报 肖汉丽 柏拓  打印本页

  案情经过

  去年5月23日这天,对于秦州区63岁的李老太来说是个终生难忘的日子。李老太是秦州区自由路8号家属院某单位门卫,她遭遇了一场至今仍让她心有余悸的噩梦,被从天而降的古树枝砸伤。
  当天早晨6时许,李老太和平日一样打扫完家属院的卫生,刚走到门房的廊沿上,便听到“轰”的一声巨响,她还未明白是怎么回事时,就被掉落的屋沿预制块砸得当场晕了过去。醒来时,她已躺在了医院,从陪伴她的家人口中,她才慢慢了解到了自己的遭遇。原来,她是被一棵因枝条表皮部分仅为活体,中心部分已枯死的古树枝突然断裂后,砸在门房屋顶,将屋沿砸塌,掉落的预制块将她砸伤住进医院的。经医院诊断,李老太的伤情为“胸5椎粉碎骨折并不全骨髓损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住院治疗7天后,花去医疗费3639.73元。出院时医院医嘱卧床休息5周后,下地逐渐活动,并继续对症治疗。
  李老太了解到,砸伤她的古树树枝是位于自由路与三星巷交界处的095号一级国槐,管理和养护单位为秦州区建设局、西关街道办事处和秦州区园林处。李老太出院后,多次找三单位协商解决医疗费用问题,但三单位以种种理由互相推诿,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李老太将三单位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李老太认为,因为三单位的疏于管理、怠于养护,才导致自己被砸伤,便她身心受到极大的折磨和打击,三单位应该赔付自己各项损失6199.73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庭辩论

  在法庭上,各方展开了辩论。
  秦州区园林处 国槐枝断属不可抗力,应免责
  095号古国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养护管理人为秦州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园林处作为秦州区建设局委托的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仅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早在2003年7月31日,园林处就与西关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古树名木管理责任书》,故西关街道办事处应为本案第一责任人。
  2005年4月18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出资就对095号国槐进行了整株处理,并非李老太所说的“疏于管理、怠于养护”。但由于是活体树枝断裂,脱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更不能克服和防止,完全是由于自然力和物理力引起的,属不可抗力所致,园林处在行为上无主观过错,应免责。
  李老太所在的门房建在095号古树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属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所禁止,某家属院给李老太提供的是违章建筑,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故雇主某家属院违规,有过错在先,应承担一定责任。特申请追加其家属院单位为第四方当事人。

  西关街道办事处 缺设备、少技术,难以承担责任

  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区建设局作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法定的管理责任单位,而专业养护部门就是园林处,应负有主要责任和义务。虽然秦州区园林管理处与西关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古树名木管理责任书》,但这份责任书无法律效力。因为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而区园林管理处把095号国槐转交西关街道办事处保护管理,并没有到区城建局办理任何养护责任转移手续,显然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所签订的责任书没有生效期限,无签订时间。其次,责任书上没有明确规定对古树养护不当造成的树木伤人时,谁应承担法律责任。况且西关街道办事处不具备专业养护古树的机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因此,西关街道办事处没有养护古树的能力,更不能准确预见古树伤人的可能性及后果,不应承担保护管理责任。

  秦州区建设局 养护管理古树,西关街道办事处为第一责任人

  区建设局委托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仅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国槐的养护管理人为秦州区西关街道办事处,且园林处早在2003年7月31日就与西关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古树名木管理责任书》,故西关街道办事处应为本案第一责任人。同时,区建设局认为法院应追加李老太所在单位家属院为第四方当事人。

  法院 不支持李老太2000元精神抚慰金诉请

  在充分听取原、被告的辩解及提交的证据后,秦州区人民法院认为,095号古树国槐的枝折断致李老太受到伤害的事实客观存在。区建设局作为这株国槐的管理单位,西关街道办事处作为国槐的直接养护单位,对李老太的伤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园林处由于不是古国槐的直接管理和养护单位,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西关街道办事处所持的《古树名木管理责任书》中虽然没有签订日期,但签订责任书的事实存在,也有办事处主任的签名,应予认定;对于区园林处及建设局请求追加李老太所在家属院单位为第四方当事人的主张,因当初建门房时,两被告并未进行制止,应视为默认,且追加与法无据,故对两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对于李老太所诉请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因古树的断裂不是被告故意所为,故不予支持。

  判决 西关街道办事处、秦州区城建局赔付医疗费

  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后,对我市首例古树伤人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3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由秦州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赔付李老太疗伤所产生的各种费用6199.73元的60%,即3720元。秦州区建设局赔付6199.73元的40%,即2480元。

  市民 众说纷纭

  赵先生(市民):新鲜,经常听到人破坏了树怎么办?很少听说树伤人该咋办?近几年来,人为破坏古树违法方面的事多,而在预防古树伤人方面的宣传则很难听到。其实人与古树和谐相处靠的就是责任,人破坏古树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之,古树伤人,它的管理和养护者也要负责,得为管护不当付出代价,赔付伤者损失。
  周女士(公务员):从这起案子中看,平时管护古树或签订责任书时,相关单位与各部门关系还没有理顺,有点糊里糊涂签合同和责任书。但当他们站到被告席上后,好像都很明白别人的责任。如果能在古树枝断裂前,责任到人,经常检查,防患于未然,又何至于会有古树伤人的事发生呢?
法官视点 管护单位要多一份责任心
    赵晓云(秦州区人民法院):古树是一个城市的活化石,只要人们善待它,它就会和人们和谐相处;如果照顾不周,稍有懈怠,它也会对人们的安全带来隐患。这就要求管护单位要多一份责任心,以免因没有尽职尽责而殃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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