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清水县全面落实河长制,河长责任制覆盖清水县境内所有河流、淤地坝、洪水沟道;通过落实河长制,明确主体责任,整合各方力量,着力促进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行政执法等工作。确保有效遏制河道“八乱”现象,全县地表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重点河道岸线利用规范有序,河流水事秩序良好,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生态功能持续提升,实现“河畅、堤固、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
健全组织机构、强化管理责任。
成立了由县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县级领导任副组长,16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水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河长制实施方案、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乡镇之间重大争议,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工作,协调解决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逐级建立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双河长”工作机制。县级设立总河长,县党政主要领导任总河长,县分管任副总河长,包乡镇县级领导担任县级河长和县级区间河长。县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河流实行县、乡、村三级河长负责制;跨乡镇河流所经乡、村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段河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河流管理主体责任。
尽职履责、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总河长是辖区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行政区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流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流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河流确权划界、河道采砂、水域岸线规划等管理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非法采砂、超标排污、倾倒垃圾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本级相关部门和相应河流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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