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司法公正受地方保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乔红霞案由天津司法机关管辖。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乔红霞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将案件退回青岛市公安局。2005年10月14日,乔红霞被青岛警方从天津押回青岛。
从监视居住到变相羁押
“至此,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青岛市公安局都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无罪释放被羁押3年多的乔红霞。这种超期羁押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也与近年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清理超期羁押、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基本精神相违背。”7月20日,乔红霞的辩护人许兰亭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2005年12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对乔红霞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2006年6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再次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但乔仍被关押。
“这是变相羁押!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基本精神。”许兰亭说。
针对此案反映出的严重地方保护倾向,在乔红霞被异地监视居住期间,孙洁博士等以全国人大代表和公安部特邀监督员身份致函公安部纪检委,“请求督促青岛市公安机关早日依法处理此案,以维护公安机关严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鉴于此案的典型性,2006年7月4日,国内著名刑诉法学界专家学者程荣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诉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诉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刑诉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等在北京召开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首先注意到:青岛公安机关是在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以民事判决认定的同一事实对乔红霞追究刑事责任的。对此,专家们一致认为,在中国,如果某一地方法院置其他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于不顾,在未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甚至在民事败诉的情况下直接对胜诉的民事原告追究刑事责任以挽回民事败诉的结局,此风一旦盛行,各地司法机关“各自为政”,统一的国家审判权将大受损害,司法权威将丧失殆尽。
专家们还注意到: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曾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也明确指出:“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该答复在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见。你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对此,专家们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非常正确的,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认为当前我国对诉讼诈骗不宜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考虑到在当前我国的司法领域中地方保护主义还比较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事实上也很担心地方公安司法机关滥用刑事追究手段肆意推翻生效的民事判决,从而进一步给地方保护主义可乘之机。
“乔案”诸多程序明显违法
专家们特别注意到:乔红霞涉嫌诈骗一案的诸多诉讼程序明显违法,其中突出表现在:首先,乔红霞被青岛市公安局拘留后的前15天被关押的地点不在看守所,而且在这期间乔红霞曾一度昏迷过去,不得不被送到医院抢救,据此专家们认为存在刑讯逼供的重大嫌疑。其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审判的前一天,安排澳柯玛公司法律办副主任高旭找到看守所会见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周志,特别“关照”周志在法庭上要站在澳柯玛公司利益的立场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与人民法院的中立立场明显相悖,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再次,青岛市公安局对乔红霞的监视居住违法,如监视居住期间不允许辩护律师会见乔红霞严重违反了六部委《规定》中的第24条,即:“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在监视居住期间,乔红霞和周志被青岛市公安局关押在宾馆,每天看管乔红霞和周志的人员并非青岛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而是澳柯玛公司的保安,这种由企业保安执行监视居住的做法明显违法;乔红霞在兰州有固定的住所,而青岛市公安机关却将其监视居住在青岛,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地点的规定,实属变相羁押。最后,在已经作出取保候审的情况下,青岛市公安局不通知其亲属和辩护人而继续关押乔红霞,这是令人震惊的严重违法行为。
针对目前已经被取保候审的乔红霞依然被非法关押的现实,专家们强烈呼吁:青岛市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给已被取保候审的乔红霞真正的人身自由!专家们还郑重地建议:如果青岛市公安机关不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和责令青岛市公安机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使已被取保候审的乔红霞获得人身自由。在必要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青岛公安司法机关相关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7月23日,记者打通青岛市公安局宣传处王处长的电话,申请就相关问题进行采访。王处长拒绝了记者的申请。
文/图 本报记者 廖明
特约记者 任新
《兰州晨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