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主动交代罪行和退赃,他也期望能够通过少认定些受贿金额来减少一些罪责。比如,在讯问中,针对一笔收受4 名包工头共约83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行为,尽管这点钱在他的涉案总额中只是个零头,他仍极力辩解,这属私人间的友情赠与,其既未接受送钱人的请托,也未为他们谋取利益,主张不应认定为受贿;又比如,在检察官和他核对受贿数额时,他会为一二十万元赃款的数字差异陡然神态激动。
关进监牢后,张建辉像变了一个人,或说恢复了他“专家”、“学者”的面目,他常常会向看守人员提出要求,找些书给他看,而且指明要借阅有关历史和人物传记方面的书籍。他想通过读书来调整自己,更期望通过对比传记人物的经历,来检讨自己人生坐标迷失的轨迹。
走进高墙的张建辉,也开始想念自己的家。他不止一次地对看守人员说,他感受到了家庭和家人对于生命的重要,他感受到自己是多么对不起妻子。他不止一次提出要求会见妻子,想当面向她道歉,以求得谅解。为有利于促使张建辉悔罪,检察官多次同意了他的要求。但在后来的会面中,妻子已不肯原谅他——他的忏悔太晚了。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张建辉被他人检举揭发后,主动如实交代其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态度好,并主动积极退出全部犯罪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另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决定判决张建辉死刑,缓期2年执行。
化解“行规”,保工程建设领域清廉
一个处级干部,而且还是极有口碑的专家型领导干部,在短短几年时间内,非法收入竟多达3100多万元,令人触目惊心。这起案件让人看到:在国家投资的大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反腐工作,仅加强对管理层的外部监督预防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深入工程项目内部,在工程造价上严格把关,从源头上减少或铲除滋生行贿受贿行为的土壤。
张建辉3100多万元受贿资金,基本上是在管理工程建设中,由多个包工头行贿所得。这里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包工头向张建辉行贿的资金再多,也没有得到工程以后赚取的利润多,因为工程的“回报”实在太高了,有人称:一项国家投入的市政方面的路、桥工程,基本上是“三三制”,即: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用在打点关系上,三分之一用在工程上,其余的三分之一就是利润了。“暴利”成为工程建设行业“潜规则”盛行和腐败案多发的主因。
市政工程项目预算中如此大的利润率,不仅给施工企业行贿提供了条件,管理这些工程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对这些工程畸高的利润心知肚明。从这个角度看,一些市政工程高额利润的诱惑,也容易使一些管理人员的心理产生扭曲。
工程建设利润高,其形成的原因,从技术层面看,是定额标准不完善,一个项目,到底造价是多少才更科学更合理,没有形成科学的机制进行确定,以致产生虚高价格;从管理层面看,主要是招标阶段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出现管理部门、投标单位互相勾结的违规行为。定额是工程预算的价格依据,招投标是对工程价格的市场调节。这两个环节中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推高价格。
因此,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不仅要抓监管层面,也要抓“技术”层面,首先从价格形成机制抓起,合理确定工程定额标准,把市政工程的利润率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使承建者获利相对合理,失去“潜规则”诱因;另外,招投标的过程、工程监督和验收、结算等在法定的范围内公开、透明,使一项工程的价格形成体系,既接受专业部门的监督,又接受社会的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减少诱发腐败的人为操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