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审判决 郁知非今上诉
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原董事长郁知非因职务侵占,被芜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此案宣判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天,记者获悉,郁知非在和律师协商后,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
据芜湖纬纶律师事务所的张铁锋律师透露,郁知非被羁押在芜湖看守所后,他曾多次和其见面,郁知非每次情绪都很激动,痛哭流涕。
1月3日宣判时,郁知非没有泪水,表现得非常冷静,只是听到自己被判4年有期徒刑后,表示不服法院的判决。张铁锋说,第一次见到郁知非,和过去媒体上的他,判若两人,显得十分清瘦,因腿部患有疾病,行动多有不便。
检察机关认为,郁知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10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数额巨大,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郁知非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郁知非虽用单位的公款付了房款,虽然手段不正当,但从法律上来看,这不是简单的侵占问题,更准确地说,是福利分房中的违规炒作问题,这涉及到对分房标准的理解和认定问题,因此律师对法院一审判决持保留态度。
张铁锋说,郁知非的案件与外界传言的上海社保案并无直接联系,郁知非一案也就是房款的认定。郁知非当时购房时,已向上级领导作了汇报,购房主体是申花集团。虽然郁知非没有按照正常程序用单位款支付房款,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认定其职务侵占,有待商榷。按照当时郁知非的身份,郁知非享有分福利房权利、分房标准。郁知非支付105万元购房款时,该房产的权属仍属于申花集团而非其个人,实际上是申花集团在付自己的购房款,此外,105万是合同约定以外支付的,不应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案发后,郁知非的家人已向法院支付了105万元。
对于法院做出的上述判决,郁知非在和两位律师沟通后,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昨天,律师已起草好上诉状,将于今日递交芜湖中院。(记者老春) (来源: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每次被提审,郁知非都痛哭流涕
从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到起诉、审判,经过了整整一年的时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原董事长郁知非职务侵占案(本报曾多次报道),尘埃初定。
1月3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郁知非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赃款105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尽管郁知非对这一判决结果感到有些意外,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止,郁知非尚未提出上诉。
因为曾经是上海申花集团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上海申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上海国际赛车场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有人称郁知非为“上海滩足球大佬”、“中国F1教父”,所以自2006年下半年郁知非接受有关方面调查时起,该案就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
郁知非其人其事
今年55岁的郁知非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记者通过采访此案办案人员和查阅有关郁知非的履历资料得知,1969年,年仅17岁的郁知非从上海到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当兵,一当就是9年。1978年回到上海后,他一边读书一边工作。1983年,郁知非参与创办了区属集体企业三灵电机厂,即后来的申花集团和申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1993年6月,申花集团成立。同年12月,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正式成立,隶属于申花集团。这是中国职业足球的第一个俱乐部,郁知非任董事长。1999年底,申花集团重组,两年后郁知非离开申花,并于2002年5月出任上海国际赛车场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后任总经理。
每次提审他都会痛哭流涕
2007年1月2日,郁知非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安徽省检察院批准逮捕。安徽省公安厅将此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2007年4月6日,安徽省检察院指定芜湖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同年7月16日,芜湖市检察院将此案提起公诉。2007年8月16日是原定的开庭审理的日期,临开庭前几个小时,由于“辩方律师申请传唤新证人”,此案不得不延期审理。直至2007年9月17日,该案才低调开庭。
郁知非案的承办人芜湖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梁英斌告诉记者,郁知非属于那种想干事又很在乎自己名声的人。虽然是商人,但容易给人留下很忠厚的印象,少有江湖习气,气质也比较儒雅。每次提审时,郁知非都会痛哭流涕,他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走到今天这一步亏得很,实在划不来。
作案手段直截了当反映出法律意识淡薄
梁英斌说,郁知非的作案手段最大的特点是直截了当,显得相当低级和拙劣,这反映出他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用本单位资金支付原本要自己支付的购房款是犯罪。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郁知非的认罪态度一直很好。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综合各方面的情况认为,郁知非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据起诉书指控,1997年6月,郁知非在担任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期间,委托上海仲鑫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仲鑫公司)的毕胜为其联系购买上海市顺昌路10号1704室商品房一套,毕胜经与售房单位上海文汇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文汇房地产公司)联系,双方谈妥该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4万余元,总价值为243万余元。郁知非因担心房价太高对自己影响不好,便与对方协商,在购房合同中只标明房款为118万余元。1997年6月18日,这118万余元购房款由上海申花集团公司按照郁知非享受福利分房的标准予以支付。余下的购房款经文汇房地产公司多次催要,郁知非于同年8月13日至14日期间,以虚构的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广告中介费(咨询费)的名义,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转款80万元人民币至仲鑫公司,再由仲鑫公司转付给文汇房地产公司,用于交纳其个人所欠的购房款。
1999年11月17日,郁知非利用担任上海申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以虚构的99上海菊花展社会公益性活动广告费名义,从上海申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5万元人民币至文汇房地产公司,用于交纳其个人购房款。检察机关认为,郁知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10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郁知非承认用单位公款支付了105万元房款,但辩解说不知道福利分房有限额标准,事先也并不知道房价。郁知非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称其“有错无罪”,“如果郁知非有罪能够成立,那么其也有自首、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郁知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本单位资金1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指控成立。郁知非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予以减轻处罚;退出全部侵占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后,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