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2017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一、商品房购买协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秦安县某开发公司与消费者王先生签订购房协议,并承诺如按时交纳房款还将享受优惠。但在消费者交纳尾款时,开发商不但未履行之前的承诺,还以消费者延迟交纳房款为由,收取11000元违约金。双方由此发生争执,消费者遂向秦安县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查阅购房协议后认定,协议中并没有注明交纳后续房款的具体时间,开发商收取违约金不合理。经调解,开发商退还违约金,由于消费者拖延交纳房款,也不享受优惠。
【案例评析】
本案中开发商虽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购买协议》,但未明确相关的价格、交款时间等内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因此,秦安县消协认定开发商收取违约金是不合法行为。
二、虚假广告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工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水某机械有限公司网站首页及其生产并销售的产品外包装盒上均标有“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荣获中国著名品牌、全国质量荣誉服务 AAA企业”等广告宣传内容和字样。经核查,该公司未能提供广告宣传内容所称已取得相关认证、荣誉的证书或依据。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宣传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之规定,构成了当事人利用广告对商品的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工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甘谷县某服装店黄某涉嫌销售侵犯“相思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经工商部门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检测,当事人黄某销售的“相思鸟”服装为假冒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没收涉案假冒商品,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该案件当事人黄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服饰,属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经营者知假售假,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钢材计量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消费者刘先生在麦积区某钢材经销部购买了一批钢材,运回后发现少称了0.8吨。消费者要求退回多收的费用,商家拒不认可。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商家是以长度单位“米”为计量单位销售,而消费者则以质量单位“吨”为计量单位,所以出现了0.8吨的误差。经过执法人员调解,商家以“吨”为计量单位补齐了差价。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计量误差是由于双方沟通有误、采用的计量单位不一致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根据以上规定,经营者应给消费者补齐差价,退还费用。
五、装修工程延期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与秦州区某装修工程公司签订总价6万元的《装修合同》,约定工期70天,逾期每天按照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由于在装修中出现了质量问题,拖延工期120天还没有完工。消费者要求商家尽快完工,并对拖延工期按合同给予补偿,被商家拒绝。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执法人员认定,该装修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责任,经调解,商家向消费者赔偿拖延工期款6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装修产品,但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拖延了工期,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按时交工,并依据合同约定赔偿。
六、销售不合格西裤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工商部门根据举报依法对麦积区某商城销售的某品牌西裤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西裤检验项目中耐湿磨擦色牢度不符合GB/T2666-2009一等品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没收其不合格西裤,并处罚款1680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人西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能尽到经营者义务严把产品质量关,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货值3倍的罚款。
七、快递货物破损案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消费者曾先生在秦州区某快递公司寄送白酒,在快递过程中部分酒瓶破碎,消费者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快递公司以白酒瓶易碎、未予保价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遂向工商部门投诉。执法人员调查认定,快递公司在运送过程造成货物损坏,负有主要责任。经调解,商家比照市场平均价位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白酒在运输途中造成破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消费者在接受快递服务时,对特殊商品应事先由双方商定赔偿细则和保价金额,防止纠纷发生后难以维权。
八、促销商品争议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消费者李某在张家川县某购物广场使用该处赠送的优惠券抵价购买了一款金镶玉首饰,回家佩戴不到半个月便出现黄金脱落现象,消费者怀疑首饰质量不合格并要求退货,商家以“促销商品不予退换”为由拒绝。消费者遂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执法人员调查认定,该首饰无质检报告,黄金脱落确属质量问题。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并向消费者道歉。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以购物奖励形式促销商品是否适用于“三包”规定。根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条件,用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货、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之规定,商家应退货。
九、销售劣质电缆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工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秦州区某建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电缆为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委托某商品质量抽检机构对电缆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该经营部销售的两组电缆均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没收其不合格电缆,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出处罚。
十、旅行社未履行合同条款案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消费者白先生与天水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约定途中交通方式为“去为三次动车,来为一次卧铺”,但实际返程却被要求改乘坐长途汽车。消费者拒绝更改交通工具,并要求旅行社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消费者遂向工商部门投诉。经调查,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擅自改变交通工具,导致白先生无法按时返程,已构成违约行为。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责令旅行社赔偿消费者因延误返程产生的食宿、误工、交通等合理费用6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既然明确了往返的交通工具和方式,在未发生不可预知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旅行社未经消费者同意,强行改变交通工具,属明显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旅行社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