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甘肃省奖励和保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地方性法规。这个条例于2001年11月29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了《条例》修正案,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力度,规范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增强了可操作性,必将推动全省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培育文明社会风尚,本报特开辟《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问答专栏,每周一在本报《社会周刊·社会与法》版陆续刊出。
一、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我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开展比较早。199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文件精神,省上成立了甘肃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由省委政法委主管。为了做好见义勇为工作,1992年11月11日,省政府颁布了《甘肃省表彰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规定》。在此基础上,2001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使我省见义勇为工作有法可依,纳入法制轨道。这个《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保护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基金会成立15年来,先后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150多名。县、市表彰奖励人数就更多。通过表彰奖励,宣传了见义勇为人员无私奉献精神,依法维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随着见义勇为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见义勇为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化,《条例》有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见义勇为工作。比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范围需要扩大,奖励和保护力度需要加强,申报确认程序需要规范,经费来源需要进一步明确。对这些问题如果不做修改,就会滞后于见义勇为工作。近几年来,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见义勇为工作越来越重视,把见义勇为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求建立长效机制,依法予以保护,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因此,对《条例》及时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