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标准接受监督严禁挪用
省上出台农村小学初中免学杂费实施办法
本报兰州2月18日讯(记者马效军)今春开学,全省农村地区(含县镇和民族自治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都能享受免除学杂费的政策了。记者今天从有关会议获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已就免杂费政策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办法。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8∶2比例共同承担,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农村初中200元,县镇初中230元,农村小学150元,县镇小学180元,特殊教育学生和农村职业初中230元。
办法强调,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县级财政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先免后补。
免学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要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农村中小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要继续保留,并加大对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补助。
按照此项办法,今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享受免费教科书者除外)、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除此之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