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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
(2005-10-19 16:20:27)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西部商报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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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记者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省国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据了解,该《办法》已于日前开始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时必须在30日内决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据了解,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直接申请减免税。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建立定期的减免税检查制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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