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现结合全省发展和环保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待遇原则。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监督、制定和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资金等相关政策以及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应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给予同等待遇,不得制定歧视性政策,实施歧视性行为。
二、将非公有制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环保项目参与国际合作,争取省内外投资和合作。
三、积极倡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在环保治理补助资金项目安排上,对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环境效益显著的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四、建立环境法制和环保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实行环保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开展国家有关环保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网上查询服务,以避免投资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项目,减少投资的环境风险。
五、提前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工作。在环评开始之前,应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应企业申请把好建设内容、厂址、工艺关。对重污染和国家明令控制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把环保准入关,要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避免造成投资人的损失。
六、完善环保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减少审批时间。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时限由国家法律规定的60日减少到2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时限由30日减少到1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时限由15日减少到8日。
七、对进入政府审批认可的工业园区的非公有制经济项目,在已完成园区区域环评的前提下,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八、实行阳光审批,加强政务公开。对所有审批范围、标准、程序、时限、公众参与、审批结果等环节在固定场所和当地媒体、政府网站上一次性公开,并通过“六五”世界环境日纪念等各类活动广泛宣传,接受社会监督。改进现场服务,强化具体指导,办好“12369”环保服务热线,向企业和社会提供良好的环境法制服务。
九、对新上符合产业政策但受当地排污总量指标和环境容量限制的非公有制经济项目,各地应统筹规划,综合平衡,通过加快原有污染源治理,腾出环境容量,服务项目建设。
十、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资金进入污染治理市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保产业,力争把环保产业培养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一、倡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创建绿色企业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提高企业发展水平,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适应加入WTO后的国际环保规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二、建立环保与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国土、建设、工商、乡企(中小企业)等部门信息沟通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全面、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十三、积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帮助指导拟上市公司开展环保核查和环保情况公示工作,支持上市公司治理污染,实现环保达标。
十四、规范和促进发展非公有制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等第三产业,对污染较轻或无污染的企业可简化环保审批手续,对有污染的企业指导做好选址、污染防治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使其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